厦地税发[2007]3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25
摘要:为便于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地方税务机关对所有符合《办法》规定的参保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进行资格认定,增设新登记号专门用于办理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及相关管理,与学校教职人员的社保费和税费缴纳区分。根据参保学校是否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分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地税发[2007]33号               2007-02-25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各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省、市属中专学校:

  根据厦府办[2006]282号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在校学生由其学校负责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并统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和医疗保险费缴交手续”的规定,为做好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参保学校的登记和认定办法

  为便于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地方税务机关对所有符合《办法》规定的参保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进行资格认定,增设新登记号专门用于办理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及相关管理,与学校教职人员的社保费和税费缴纳区分。根据参保学校是否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分为:

  (一)已在地税机关办理了社保登记的学校

  1。由地税信息技术分局在原有税务登记信息基础上统一增设新的税务登记户,分配新的税务登记号;

  2。各学校在2007年3月10日至3月28日,填写《电子申报协议》(在厦门地税网站下载)向税管员办理新增登记户的电子申报申请,获取新的税务登记号、单位识别号、电子申报用户名、密码;

  各学校同时应对扣费账号进行确认,如需变更,应按税务机关电子托收账号修改业务流程进行更改。

  (二)未在地税机关办理社保登记的学校

  新办学校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先向地税机关办理社保登记,同时填写《社保费征收数据采集表》增办在校学生医保参保单位登记。

  二、在校学生的参保申报办法

  各校应在每年4月6日至5月20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或到地税办税服务中心)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办理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变更申报,确认参保人员清册,扣缴费款。

  (一)参保申报。各学校应提前整理参保人员清册,以便在申报期及时办理参保申报,避免后期网络堵塞。

  申报方式:网站申报、报盘申报、柜台纸质申报。

  申报内容:

  1。人员身份。根据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的标准不同,学校办理参保涉及4类参保人员。即(A)本市未成年人;(B)低保未成年人,即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学生(以下简称“低保学生”);(C)残疾未成年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以下简称“残疾学生”);(D)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学校应根据《办法》要求注明以上4种人员身份,其中低保未成年人及残疾未成年人无需缴费,本市未成年人及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应每年缴纳80元。

  2。缴费时段。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2007年1月至6月的医疗保险费,将在2007年4月至5月申报时一并办理申报并在6月进行缴纳。即,2007年申报缴费期学校应代收代缴2笔医疗保险费,一笔所属期为2007年1月至6月,一笔所属期为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其中2007年1月至6月缴费金额为40元。

  3。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含港澳台子女)参保申报。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按本办法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学校在办理非本市户籍学生参保申报时,应要求如实填写家长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子女填写家长参保时登记的返乡证号。

  根据《办法》规定,在其他学校(含幼儿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不予办理参保。

  (二)停保申报。参保单位申报后发现人员申报错误,应到地税办税服务中心或通过厦门地税网站办理停保申报,避免产生多余应收账目。

  (三)变更申报。参保人员身份、缴费时段等信息申报错误,应及时填写错误变更表单到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申报。

  所有申报相关表单在3月初挂在厦门地税网站供下载,各参保学校应据此提前做好参保人员清册整理工作。

  (四)申报时间

  年度申报时间:4月6日-4月30日、5月6日至5月20日。

  其他月份申报时间:每月6-25日(只针对纠错业务)。

  (五)申报地点。各区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或地税网站)。

  三、在校学生的缴费办法

  (一)根据《办法》第五条“在校学生由其学校负责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并统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和医疗保险费缴交手续”的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参保学生收取医疗保险费后缴交地方税务机关。

  (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的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此,学校应在6月初核对未成年人应缴账目(通过地税办税服务中心或网站查询核实),核对无误后,于6月6日至6月20日到地税(办税服务中心或网站)办理费款申报及缴费工作;账目核对有误,应先纠正账目,并在20日前完成费款申报缴费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地税、劳动社保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的编印,学校负责将宣传材料分发至每位学生和家长,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动员和政策宣传工作。学校按照办法要求负责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不同于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代办费,学校不得因学生缴医疗保险费与否而影响学生在校学习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初三、高三学生缴费原则。考虑到初三、高三学生在下一年度可能离开厦门到异地就学就医的客观情况,对初三、高三学生采取自愿参保的方式。

  在校学生已经缴费的,因学籍转到外地或其他原因转到外地,已参保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三)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申报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对学校经办人进行统一培训辅导。

  (四)学校每年应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在校学生的变化情况。对已毕业、转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应在年度申报时段内先进行减退申报,便于其他学校续保(此条针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申报业务)。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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