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税务筹划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15
摘要:  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和公司(机构)投资范围的逐步放开,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不少公司重要的投资对象。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既可以通过持有取得分红实现收益,也可以通过赎回赚取差价实现收益...


  假定公司看好未来两年的资本市场,决定进行一项为期两年的开放式基金投资,此时,公司应考虑选择那些偏好于通过分红实现收益的基金,这样,公司通过基金投资实现的收益有相当部分因为享受免税待遇而提高了该投资的税后净收益水平;相反,如果公司选择投资不分红或很少分红的基金,则公司在两年后只能通过赎回一次性实现收益,需要对实现的差价收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还需缴纳营业税),从而因税负因素大大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当然,在实际操作时,除考虑分红免税因素外,还要考虑基金的净值增长率、风险等因素(比如一些基金不偏好分红但净值增长很快,即使考虑税负因素后回报率仍然高于那些偏好分红的基金),从而实现投资的税后回报率最大化。

  (三)对基金投资进行税务筹划,应避免为分红免税而进行的“避税”行为。

  基金分红免税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鼓励投资者以价值投资理念进行长期投资,而不鼓励短期交易。但在实践中,如果仅仅为分红免税目的,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分红的前几个交易日进行申购,待分红日之后不久赎回,这样投资者在短期内就将该笔资金通过基金投资这一“渠道”取得一笔免税收入。比如,某基金发布公告将在近期进行大比例分红,净值从1.6元降低到l元(假定该基金自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分红,即基金累计净值亦为1.6元)。机构投资者为达到避税目的,在当日投资1600万元申购1000万基金单位(份额),一周后每一基金单位分红0.6元,使得基金净值降低到1元。从财务角度看,公司取得免税的分红所得600万元(1000×O.6)。取得分红收入后不久将基金赎回,假定基金净值仍为1元,则公司取得差价收入-600万元(每一基金单位净值从1.6元降到1元,亏损0.6元)。假如公司其他业务产生税前利润2000万元,这样公司总的税前利润亦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税前利润2000万元+分红所得600万元-基金差价600万元),扣除其中免税的分红所得后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万元,即公司按140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投资目的上看,上述“操作”为分红免税而投资,且在短期内申购赎回,属于典型的“避税”行为,使得公司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如果那些资金量庞大的大型机构通过这一手段短期内申购赎回,产生巨额的免税所得,在税务检查中很容易被认定为避税,不仅可能要承担巨额补税和滞纳金,还可能在此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和品牌声誉的风险。在实务中,对基金分红免税这一规定既要进行积极的税务筹划,也要反对任何形式的滥用这一规定的“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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