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2007-12-2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三、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制定时,注意与毗邻地区适当衔接。 附件: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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