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收入需按10%代扣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31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悉,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曾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收入的所得税扣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应按10%进行扣缴。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链接:非居民企业  按照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时间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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