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14
摘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标准化字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案件办理需要,确需平台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提高执法协查质量和效率,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2月1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tle@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意见”字样。

  税屋附件: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1月14日

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执法协查工作,提高执法协查质量和效率,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协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对协查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回复结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的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 (协查原则)执法协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原则,向平台调取的信息应当遵循“必要且适当”原则,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四条 (保密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平台经营者及其参与协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案情等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条 (协查主体)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调查。

  涉及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提供。

  第六条 (协查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标准化字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案件办理需要,确需平台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七条 (协作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执法协查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协查工作,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平台经营者发送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要求其依法协助调查,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应当包含通知书文号(编号)、市场监管部门单位名称、平台经营者名称、协查原因、协查内容、回复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标准化字段以外的特殊信息的,应当在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中注明信息调取原因,并附是否已经立案等说明材料。

  第九条 (送达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平台经营者收悉的方式,发送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条件具备的,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发送。

  第十条 (函件抄送)加强与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同时抄送(报)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协查期限)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

  如协查事项较复杂需延期完成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期限。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紧急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与平台经营者先行沟通情况,后履行相应程序。必要时,可以请求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第十二条 (协助调查回函)平台经营者协查回函,应当包含市场监管部门单位名称、平台经营者名称、通知书文号(编号)、回复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协查事项逐项说明。能够确认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答复意见;不能确认的事项,或者无法协查的内容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平台经营者协查回函应当加盖公章。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供的应加电子印章(数字签名)。

  第十三条 (退回情形)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未列明法律法规依据、未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或者要求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权限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函件退回发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注明具体原因或法定依据。

  第十四条 (协作渠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示其接收协查的相应方式的具体信息,并确保接收信息的渠道畅通。

  鼓励平台经营者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全国12315平台、开发智能协作平台等方式,高效便捷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协查工作,提高数据交互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 (其他情形)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处罚办法)平台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执法协查工作,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税屋附件下载

  1.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

  2.协助调查回函

  3.网络交易平台协查信息标准化字段

  4.其他服务提供者协查信息标准化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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