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各类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23
摘要: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根据总局党组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指示,积极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并加强组织管理,努力提高培训教学质量,促进了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各类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82号         2001-0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根据总局党组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指示,积极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并加强组织管理,努力提高培训教学质量,促进了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执行培训工作有关制度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借培训之机组织与培训无关的考察观光活动,有的不按培训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继续进行一些与培训无关的活动,有的擅自提高培训接待标准,铺张浪费,有的借培训之机乱收费,更有甚者借培训之名用公款游山玩水,违反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系统各类培训班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国税发[2001]216号)中有关“培训工作制度”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4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各类培训班的审批把关,严禁安排与培训无关的考察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班的审批把关,并从培训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面进行认真审核,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培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各类培训。经批准举办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培训内容、范围、时间进行,不得自行更改培训主题、范围、时间等。

  培训主办单位根据培训内容,可适当安排与培训紧密相关的教学考察,但考察要严格限定在培训施教机构所在地进行。培训施教机构不得在培训期间和培训结束后组织安排与培训无关的考察活动,更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庐山等十二个名胜风景区考察、观光和旅游。

  学员所在单位要严格按培训通知中规定的培训时限核准培训人员的请销假。参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要及时返回工作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向施教机构或承办单位提出延期离去、观光考察等要求。如确有其他公务要向原单位请假,按个人出差另行办理。

  培训期间,参训人员不得携亲眷,不得利用学习时间接待来访。如确有必要接待来客来访,对方不得以学员名义参加培训活动或享受服务。

  二、严格执行培训收费规定,制止各种名目的办班乱收费

  纳入总局培训计划、由总局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所需培训费、资料费纳入总局预算,由总局统一划拨培训施教机构。培训施教机构可按规定标准向系统内学员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其提供的其他服务或代理服务(如长途通信费用、使用INTERNET网费、洗衣费用等),费用由学员自行支付。学员索取发票(或收费凭证)时,施教机构应如实开具,不得与住宿费用混开,更不能开具其他禁收费用。

  除上述费用之外,培训主办单位和施教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各级税务机关拨付的培训费等主要用途是支付参训人员食宿补助、交通费用、租用教学场地、聘请教师等直接用于教学和管理部分的开支。不允许用于与培训无关的活动。

  要加强对培训费用的管理,实行培训班主(承)办单位负责人或施教机构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严禁借举办培训班之名乱收费,坚决杜绝各种经营性收费办班。

  三、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培训工作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及时检查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税务系统培训工作要按照各级税务机关“三定”方案中规定的职能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各级税务机关的培训工作由其培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协调。培训要坚持计划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勤俭办培训,倡导良好学风,切实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

  以税务系统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原则上均要由培训主管部门安排在规范的施教机构举办。

  各级税务机关、各施教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接待等规定和总局有关工作规则,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培训教学活动和服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进行监督,切实做到勤俭节约,令行禁止,养成良好的风气,努力完成好各项培训任务,为加强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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