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3]5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2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18
摘要:同时,我局还创新推出“智税e+”品牌,依托“福州智税服务平台”,打造从政策消息“云端直推”、“云开讲”直播解读、智能机器人“税博士”24小时掌上问税到税务云厅智慧办理的全流程服务体系,实现“企业找政策”到“政策找企业”的转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23号建议的答复

榕税函[2023]50号          2023-4-18

尊敬的陈琼代表:

  《关于在后疫情时代持续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助力企业稳步恢复生产的建议》(第10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比如,在税费减免方面,可以为重点企业减免税收、降低医社保单位缴费基数等”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认为该建议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民生福祉有着积极意义。

  一、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出台更多优惠政策

  按照当前立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后续国家若有新的税收扶持政策出台,我们也将继续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全力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二、认真落实现行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2019年至2021年福州市局分别落实新增减税降费146.44亿元、145.16亿元、63.49亿元;2022年全市税务系统合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273.54亿元。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完善了税费支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优化了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结合现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税费优惠政策(详见附件),将有力支持企业稳步恢复生产。此外,我局还将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简化退税资料报送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

  同时,我局还创新推出“智税e+”品牌,依托“福州智税服务平台”,打造从政策消息“云端直推”、“云开讲”直播解读、智能机器人“税博士”24小时掌上问税到税务云厅智慧办理的全流程服务体系,实现“企业找政策”到“政策找企业”的转变。

  我局将持续优化便民办税举措,在提升工作质效上再下功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纳税服务深入人心,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附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摘录

  领导署名:张仁杭

  联系人:张山

  联系电话:8334443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摘录

  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

  三、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

  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

  (二)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文件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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