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0]6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11-16
摘要: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0]63号          2010-11-16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动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着力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道路,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把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要求。积极开展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

  二是坚持把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强大动力。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技术研究开发,为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深入推进制度创新,稳步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和税费改革,完善投融资、政绩考核等体制机制,为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坚持把重点突破和示范带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方式。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园区、试点基地和产业集聚区,以示范试点带动全省循环经济整体推进,从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是坚持把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倡导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强化政府引导,推动企业在循环经济领域的创业创新,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模式,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资源利用效率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牢固树立,基本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率先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

  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循环型产业发展模式广泛推广,循环经济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建成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基地、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及重点项目,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循环经济格局。

  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全国领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基本建成,再生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城市矿产”成为重要资源来源,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持续提高。

  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清洁生产机制全面推行,节能减排水平显著提升,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得到贯彻实施,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

  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大力推广节能与绿色标志产品、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生态物流、生态旅游,基本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

  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创新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规划、标准、统计、价格、税收和考核评价等体制机制,有效引导与支撑循环经济发展。

  二、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

  (四)大力推进三次产业循环发展。

  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深入实施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切实抓好石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纺织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的资源消耗减量化。着力构建循环型工业产业链,在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循环型产业链,促进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以及园区之间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依托已建及拟建的大型炼油、乙烯项目以及氟化工基地,大力发展下游产业,着力构建石化产业及其下游的纺织、塑料、精细化工、化纤、医药等一批循环经济产业链。充分发挥我省产业集群优势,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区域特色产业进一步融合。重点支持废旧金属、塑料、家电及电子产品、纸张、车辆、木制品等循环利用产业化,实施绿色再制造工程。

  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加快推广应用有机肥,促进农作物秸秆、畜禽排泄物、农产品加工副产品、农林剩余物、废农用薄膜等的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大力推广设施栽培、生态养殖、立体种养、种养加一体化、休闲观光农业等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模式,以及种养结合、粮经结合、农机农艺结合和农作物间作、套作、轮作等农作制度,着力构建农(林)牧结合的生态种养殖、生物质资源开发及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的生态循环农业产业链,建立健全生态循环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促进海洋生态渔业发展,建设贝藻养殖、增殖区,探索推广海洋贝藻复合、多营养层次的生态增养殖技术和模式,促进水体中二氧化碳和陆源性有机物的吸收利用。

  加快循环型服务业发展。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区域集散市场、专业分拣中心建设,发展社区、村镇回收网点和电子网络在线收废,支持国家和省定点回收拆解废旧家电、报废汽车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发展现代连锁网络。大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的运输方式,促进低碳交通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培训、认证、投资、咨询等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服务业发展,积极推动能源合同管理服务业、生态物流业、绿色旅游业、环境服务业、循环经济科技服务业发展。引导公民自觉抵制“白色污染”和过度包装,鼓励使用再生产品、绿色产品、能效标识产品、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五)不断提高三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面推进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汽车、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废旧竹木制品、废纸、废弃油脂等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力争“城市矿产”成为我省重要资源来源。建立健全城乡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系统,积极促进全省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全面推进污泥、城市餐厨垃圾、农业农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防止资源再生利用“二次污染”。

  鼓励开展水资源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工业节水,鼓励工业企业推进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和冷却水回用。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节水,强化农村灌区节水改造和农业喷滴灌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加大城市供水管网维护力度,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开展再生水利用,在需水量大和水资源紧缺地区积极推广雨水集蓄、中水回用及分质供水工程。引导城市市政环卫、生态景观、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建设区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中水回用系统。积极引导和鼓励海水和亚海水的利用,加快推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规划清洁能源发展,努力建设清洁能源示范基地,不断提高清洁能源供应能力,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扎实推进核电基地建设。鼓励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海洋能、浅表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努力建设一批沿海、内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地。积极争取天然气气源气量和份额,加大天然气利用深度,逐步降低对煤炭、石油等传统能源的依赖。

  (六)着力推进三大载体建设。

  切实抓好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鼓励先行先试,努力建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依托各地现有的产业基础及比较优势,着力建设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基地。全面推进开发区(园区)生态化改造,着力建设一批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及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为重点,着力建设一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以生态物流、生态旅游等为重点,着力建设一批服务业循环经济示范区。

  着力培育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以冶金、电力、医药、造纸、建材、轻纺等行业为重点,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以用能用电大户企业为重点,培育一批节能示范企业;以电力、纺织、造纸、化工等高耗水行业为重点,培育一批节水示范企业;以海岛地区、沿海地区为重点,培育一批海水淡化示范企业;以冶金、石化、建材、电力、造纸、印染、皮革等行业为重点,培育一批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示范企业;以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培育一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大力推进“绿色企业”、“节约型企业”等创建工作,把循环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企业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建设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继续实施全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餐厨垃圾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中水回用、海水淡化、余热利用、垃圾发电、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重点领域,每年滚动实施100余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七)加快突破三大领域关键技术。

  加快突破水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重点研究开发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中水和再生水回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高效处理、主要水系污染控制和水域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

  加快突破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技术。重点研究开发机电节能、建筑节能、新能源技术、绿色照明技术,太阳能光热光伏、风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利用等高效低成本技术以及生活垃圾高效环保燃烧发电技术。

  加快突破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关键技术。重点研究开发工业废弃物、污水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关键技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毒有害气体无害化处理技术,畜禽养殖排泄物、农作物秸秆、农村清洁能源和有机肥加工施用等综合利用技术。

  三、强化循环经济发展的要素保障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优化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投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园区、试点基地、产业集聚区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探索推动排污权抵押,收费权质押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试点基地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探索推动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试点园区、试点基地、示范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债券),促进低碳产业基金、低碳私募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

  (九)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试点基地、示范园区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项目。对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凡用作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

  (十)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制定循环经济高端人才引进特殊政策,对进入省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试点基地、示范企业工作的领军型人才,给予人才公寓、子女教育、职称评定、成果奖励等政策支持。落实有关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政策,积极推进技术入股、管理人员持股、股票期权激励等新型分配方式。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高校和职业院校循环经济学科建设,实施专业技术和技能型人才培训工程,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到循环经济相关企业工作。

  四、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及节能、节电、节水、环保、技改、科技创新等各类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省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省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试点基地、示范园区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技术改造、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各级政府都应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优先采购列入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健全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财政专项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等机制。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业务登记辅导,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十三)健全价格扶持机制。建立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的价格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再生水和海水淡化价格水平,研究出台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补助政策。实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全面推行光伏发电、脱硫电价政策,合理制定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以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标识产品的补贴机制,通过价格调整,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

  五、创新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四)完善循环经济发展准入机制。优化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布局,引导循环经济产业有序发展。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再生资源与新能源企业、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企业、循环经济研发及咨询服务企业,降低准入门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循环经济各领域。加强环保准入和能效标准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达不到能耗要求的产业项目,坚决不予审批或核准建设。

  (十五)健全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全面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宅基地空间置换等改革措施,探索建立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积极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建立水权制度;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逐步推行按污染程度分档分类计费。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式电价制度,加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力度;制定出台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继续实施和完善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加大实施力度,逐步提高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电价标准。完善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十六)健全污染物减排机制。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完善省市县三级排污权交易信息网络,在全省范围开展二氧化硫交易和COD交易。实行水功能区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开展限排总量年度计划管理。

  (十七)完善循环经济标准化体系。制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绿色社区等评价标准。推动实施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利用、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和限制有害物质使用等系列技术标准,促进循环经济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完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产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十八)强化循环经济法制保障。积极推进《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起草或修改完善工作。加快研究制订资源综合利用、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规范性文件,强化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

  (十九)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弃物产生的统计监测,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资源产出率为核心、反映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将循环经济评价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六、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及时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形成层层负责任、逐级抓落实、合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新格局。

  (二十一)加强规划指导。编制全省发展循环经济“十二五”规划以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海水淡化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生态循环农业等专项规划,编制全省循环经济重点支持项目三年行动计划,逐步形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三位一体”的规划体系。各地要根据全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组织编制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二十二)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绿色生产、适度消费、环境友好和资源永续利用的社会公共道德准则。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写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守则和各种科普读物,将循环经济理念和知识纳入全省基础教育内容,增强中小学生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环境保护意识。要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引导城乡居民广泛使用节能型电器、节水型设备,选择公共交通、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购买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绿色产品,加快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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