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0]6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07
摘要: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10]68号                      2010-05-07


各区地方税务局(含直征局、外税分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市政府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现将2010缴费年度(2010年7月-2011年6月)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一)2009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38元。其60%为1822.8元,300%为9114元。

  (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的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业主缴纳12%;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2)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3)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岛内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岛外单位按6%的比例缴纳,个人统一按8%的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在异地就业的本市职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的本市职工,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计缴,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企业职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3.符合《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五)生育保险

  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工、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依据市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费率下降1%,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实行减半征收。如有变动以政府公告为准。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以上规定标准缴纳。

  2.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09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参加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本市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4.根据《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的规定,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5月10日至6月23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如无特殊变动(无变更人员身份等情况),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领取《参保单位2010年度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领取方式为:

  ①网上下载表格:参保单位可到地税网站查询下载申报表(网址http://www.xm-l-tax.gov.cn)。

  ②领取电子表格:参保单位可向地税各管征局办税服务厅拷贝申报表。

  ③领取纸质表格:参保单位可到地税各管征局办税服务厅打印领取纸质申报表。

  (4)单位发现《参保单位2010年度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中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先向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地税网站或上门向办税服务厅申报。

  (5)在年度申报期间,单位新增人员的,也应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

  (6)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须做年度申报。

  (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管征局申报退休人员2009年的月平均退休养老金。(也可办理网上申报)。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以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为医疗保险待遇核发基数。

  (4)由市财政工资办统发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年度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3.独立个人年度申报(指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按以下规定: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申报。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下一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4.为实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的准确送达,单位经办人员和独立参保个人应确保其填报的经营地址和电话信息准确有效。

  (1)参保单位的单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2)独立个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附件:

  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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