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规发[2018]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对市县水资源税奖补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05
摘要:我区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自治区级收入。自治区按照收入来源地和水资源管理成效,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额分配市县,其中:水资源税收入50%部分按照收入来源地返还市县;其余50%部分,通过考核奖补市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对市县水资源税奖补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18]37号         2018-12-05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务局:

  为深入推进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按照《自治区与市县水资源税收入划分方案》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对市县水资源税奖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对市县水资源税奖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8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对市县水资源税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节水行动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保障水安全的意见》(宁党办〔2015〕3号),激励市县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7〕217号)和《自治区与市县水资源税收入划分方案》(宁财规发〔20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自治区级收入。自治区按照收入来源地和水资源管理成效,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额分配市县,其中:水资源税收入50%部分按照收入来源地返还市县;其余50%部分,通过考核奖补市县。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水资源税收入情况,在自治区本级预算中安排水资源税返还和奖补资金。遵循“总量控制、绩效导向、奖优罚劣、科学公正”的原则,对市县实施考核奖补,引导和促进市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市、县,以及宁东基地和红寺堡区,简称“市县”。红寺堡区以外各市辖区纳入所属地级市统一考核奖补。

  第五条 自治区水利厅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牵头组织全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确定考核结果;按照《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提出市县节约用水奖励方案,一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市县水资源税收入情况、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结果以及节约用水情况,对市县分配水资源税奖补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为某市县奖补资金额度;

  为某市县节约用水奖励资金额度,根据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办法确定(各市县奖励总额不超过全区水资源税收入的20%);

  为某市县水资源税入库规模;

  为某市县水资源管理奖补系数。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应的奖补系数分别为2、1、0.5、0;

  k为资金规模调整系数。根据全区水资源税收入规模计算确定。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下达的水资源税奖补资金,为自治区补助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市县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确保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资金需求。市县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地级市负责行政区内各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报送考核结果,自治区水利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地级市及相关县当年奖补资格。

  第十条 地级市应建立完善的市与市辖区水资源税分成方案,加强对辖区水资源管理的考核、检查、指导等工作,有效激励、督促辖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考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自治区与市县水资源税收入划分方案》,执行到期后按照水资源税收入划分方案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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