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谁非,无偿转让股票适用主体辨析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人气: 时间:2020-10-12
摘要:40号文“适用主体为“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也就说是增值税上所说的纳税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三类人。但同时结合上面视同销售文件有关规定,“40号文“中的纳税人应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除去自然人的小规模纳税人。

  其实本来没想写这篇文章,但最近看到在某网站上的一篇文章《股票无偿转让增值税新政策不适用企业,只适用个人吗?》,作者通过大量的篇幅论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中第一条的纳税人适用对象,最后得出的结论是:

  1、股票无偿转让的规定,肯定适用自然人。

  2、股票无偿转让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企业,则很难说。

  3、因此判断:

  (1)股票无偿转让的增值税新政策,肯定适用于自然人。(普遍适用)

  (2)企业适用反而可能受限制?(限制适用?)

  (3)很多时候,股票有公开市场价格。这时的无偿转让,其实是很奇怪的,不需要正当理由?(不得适用?)

  最近出台新的税收法规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何理解政策这需要对税收法规的长期积累,才能正确的理解政策,在正确理解政策的基础上才能谈运用政策,综合灵活运用政策后才会可能实现多税种复杂业务的税务规划等。

  政策理解如下:

  1、纳税人转让股票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有偿,属于一般情形;另外一种情形是无偿,没有支付对价或没有取得其他经济利益。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在36号文中规定,转让股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如果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股票要视同销售,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自然人无偿转让股票不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40号文“适用主体为“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也就说是增值税上所说的纳税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三类人。但同时结合上面视同销售文件有关规定,“40号文“中的纳税人应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除去自然人的小规模纳税人。

  换言之,此文中的“纳税人”应为肯定不包括自然人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肯定不适用”40号文“,与前面那位作者的结论完全相反。

  适用主体总结如下表: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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