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秘发[2016]00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23
摘要:如《办法》在第十二条认定程序的企业申请环节中明确提出“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税协秘发[2016]008号       2016-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税务师事务所,并提请税务师事务所关注其中内容变化。

  如《办法》在第十二条认定程序的企业申请环节中明确提出“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其中,“鉴证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均为新增内容,并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高度关联。

  此外,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办法》在认定条件方面适当降低了门槛等。

  二、请各地方税协研究、领会《办法》中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相关的变化内容,并及时与当地科技、财政部门取得联系,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资格。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税协业务准则部联系。

  联系人:侯宏伟 刘璐

  联系电话:010-68413741 / 010-68413988-8307

  税屋附件: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2月23日

标签: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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