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7]9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03
摘要: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7]90号           1997-02-03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精神,现对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但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企业在税前扣除的上述费用,应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各地、市国税局也可根据当地实际,经调查研究后确定最高扣除限额,并报省局备案。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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