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8]10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2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精神和全省流转税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局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8]109号        1998-05-21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精神和全省流转税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局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的年审手续仍按《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5月21日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维护增值税的纳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56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和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5]107号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管理实施办法。

  一、年审目的

  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是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采取的一项基础性措施。

  二、年审对象

  所有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税机关批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均为年审对象。包括:(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2)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3)上一年度暂认定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三、年审时间

  年审自每年1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四、年审内容和形式

  (一)年审内容

  包括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税情况等。具体分纳税人的验证考核和国税机关的验证审核两方面:

  1、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有关财会人员、办税员、专用发票开票员是否已正确掌握与其业务有关规定:

  (1)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及缴纳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2)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和核算要求;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

  2、验证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和条件;

  (2)是否能够做到会计核算健全,按财政部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设置有关会计科目,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申报纳税。

  验证考核和验证审核时,具体可按《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28号)和《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37号)的有关规定掌握。

  (二)年审形式

  国税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分布、交通条件等情况本着既加强管理,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灵活采取分片定点,按点巡回或集中办班等形式年审。

  考核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各地级市以上(含)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五、年审程序和手续

  (一)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并附下列资料供国税机关查验;(1)税务登记证(副本);(2)《发票领购簿》;(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有其他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及附列资料后30日内,对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查,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并能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的,由基层征收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审核,作出年审结论。

  (三)凡给予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证专用章",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二(略))填写年审结论,并在证书和发票领购簿上同时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四)经审核,凡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税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纳税人发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决定书》,同时抄送基层征收单位和发票管理部门。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一(略)),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五)经审核,凡暂时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在一定时期内须停止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纳税人发出《暂停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并抄送基层征收单位和发票管理部门。

  (六)暂停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在期满之前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审查确认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国税局税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报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向纳税人发出《恢复供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同时抄送基层征收单位和发票管理部门,并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证专用章”。

  六、年审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年审中对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以下规定标准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2、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二)对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虽达到或超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标准,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有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税机关要求的;

  2、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偷骗税行为的;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国税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对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如存在违规行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按有关的法规规定处理。

  (四)对一般纳税人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在规定补办期间仍不办理年审手续的,对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可视作自动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七、年审前,主管国税机关应提前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的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把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审核,明确岗位责任制,保证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件三(略)),以及年审工作情况总结,于7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十、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由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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