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发[2014]11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9
摘要: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律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4]11号      2014-1-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

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精神,结合舟山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着力扶优汰劣,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挖掘资源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对象。

  试点对象为市本级(包括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

  (二)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对不同区域的产业功能定位及土地利用现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将土地等级从中等城市三、四、五级调整为中等城市二、三、四、五级,税额标准调整为16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和4元/平方米,土地等级的适用范围作适当调整。

  (三)明确“亩产税收”标准。

  “亩产税收”标准分行业根据前三年度税收收入年平均水平和实际占用土地情况按年动态确定,具体为:亩产税收=前三年度税收收入年平均数/实际占用土地亩数。

  税收收入包括分年度国、地税实际入库的税款(不含稽查查补税款及罚款)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购税税收收入及法定类、备案类减免税款。

  实际占用土地亩数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无权属证明的,以“三方”确认(国土、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为准;包括租入的土地面积,但不包括出租土地面积。

  (四)试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对试点纳税人暂停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除外)前提下,按照产业导向和纳税人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分类分档的减免办法,具体如下:

  1.分类是指对试点纳税人按新区产业规划进行分类。第一类是鼓励类企业,第二类是一般类企业,第三类是限制类企业。

  2.分档是指根据以上分类,按照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分档的减免政策。

  (1)第一类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给予减免以增强其竞争力,培育其发展壮大。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及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50%但未达到200%的,给予70%的减免;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25%但未达到150%的,给予50%的减免。

  (2)第二类企业。对其由于税额标准提高而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及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50%但未达到200%的,给予70%的减免;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25%但未达到150%的,给予50%的减免。

  (3)第三类企业。不给予减免照顾,通过增加税收负担倒逼其增加单位土地投入或让出土地,以盘活现有的存量土地,发挥土地资源最大效益。

  (五)其他规定。

  1.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律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2.使用土地面积在4亩以下(含4亩,鼓励类企业除外)的,当年注销企业的,以及个体工商户,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3.企业闲置的土地,不予减免照顾。

  4.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主营业务按照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成立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港航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综合协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调研宣传等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完成任务目标。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符合产业导向的证明;

  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港航局负责提供重点扶持产业或企业的名单;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分年度缴纳的各税种收入明细,调整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具体落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情况;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分年度缴纳的各税种收入明细。

  各相关部门要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述材料提供给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税局根据企业申请结合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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