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走私案件中的《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兼谈税务律师的有效辩护

来源:陈映川 作者:陈映川 人气: 时间:2016-08-18
摘要:摘要: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经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审查确认,可作为办案依据与定罪量刑的证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审查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中立性的欠缺、质证环节的失位以及忽视合理怀疑等方面。为尽可能使

摘要: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经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审查确认,可作为办案依据与定罪量刑的证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审查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中立性的欠缺、质证环节的失位以及忽视合理怀疑等方面。为尽可能使《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客观准确,并最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从税率与汇率的适用、完税价格的审定、货物品名与税号的确定及其他法定形式要件四方面对《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进行深入了解与严格审查。

关键词: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走私、审查

背景

2014年,我国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2275起,案值668.94亿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额124.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4%、65.5%和61.4%;破获涉嫌偷逃税额千万元以上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170起,同比增长1.1倍。

一般而言,偷逃税额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更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关键因素(见图一)。

 图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见图二),经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审查确认的,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图二

再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包含了计核事项、计核结论与计核依据及方法,而计核依据及方法应当包括: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原产地、规格、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见图三)。


图三

刑事诉讼关系到涉案件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及自由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而《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律师而言,正确审查并合理运用《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是能否进行有效辩护的关键。 

一、《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法律性质

《刑事诉讼法》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本文中“鉴定意见”的概念,主要是从狭义理解,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目前有观点认为《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属于鉴定意见,还有观点则认为《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属于书证。鉴于《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法律性质的确定将影响对其质证的路径选择,因此本部分将首先阐述——为何笔者认为《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应当属于“鉴定意见”。

(一)关于《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作出的主体

根据《意见》第84条的规定,鉴定结构和鉴定人应具有法定资质。但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却没有关于鉴定机构主体资格的明确规定。关于鉴定机构主体分类,主流观点认为,我国主要存在四种模式:①国家专门投资建立的以司法鉴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②依托国有事业机构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特点是依托国有资源,大多并不以司法鉴定为主业,往往具有产学研或教科服一体化的优势,不一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多实行双重管理;③依托新型社会主体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特点多是具有高度专业化,能够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一般称为“民营机构”);④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承担特殊鉴定任务的职权鉴定机构。

有观点认为,《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不属于鉴定意见,因为作出《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是海关内部经授权的计核部门,而通常计核部门并不属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但笔者对此并不认同。根据相关规定,海关缉私局及缉私分局为走私犯罪的侦查机关,其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因此,虽然计核部门并不属于侦查机关的内设机构,但其主要受海关总署的领导,与海关系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是因为特殊的双重垂直领导体系,才导致了《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作出主体在形式上是否适格的争议。

(二)关于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产生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它是鉴定人认识的结果。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应当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1、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鉴定意见一定是证据,而不是最终裁决。首先,事实的认定属于司法行权的范畴,只能由依据宪法享有司法权的主体作出。其次,鉴定意见大都建立在一定的专业技能上,这种专业技能的门槛,必然会具有滞后性与局限性。最后,鉴定意见是一种意见证据,其中包含了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因此,即使其所依据的专门知识是明确的,也可能会由于鉴定人的主观因素而使鉴定意见带有不确定性。

3、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客观性,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凭借科学设备和仪器,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

如前所述,《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包括计核事项,计核结论,计核依据和计核方法等,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结合其概念与内涵,笔者认为其符合鉴定意见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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