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8]17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3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2000]91号、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08]175号            2008-12-23

  税屋提示——
  1.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失效。
  2.依据宁地税发[2011]122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三条条款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税[2000]91号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为: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3

制造业

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8%

5

广告业、餐饮业

15%

6

娱乐业

20%

7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25%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10%

  二、[条款废止]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查实征收户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征收时按预征率进行预征,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和本文应税所得率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征率如下:

序号

行业

预征率

1

农、林、牧、渔业

1.05%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4%

3

制造业

1.7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2.8%

5

广告业、餐饮业

5.25%

6

娱乐业

7%

7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8.75%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3.5%

  三、[条款废止]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预征率以及汇算清缴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文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