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5]20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石灰石、地下水资源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11
摘要:在石灰石收购环节,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上注明的已纳资源税税额与实际收购量应纳资源税有差额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扣除已纳税额后的差额部份扣缴税款。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石灰石、地下水资源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5]205号      2005-07-11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部分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公平税负,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石灰石、地下水资源税定额标准明确如下:

  一、石灰石定额标准

  (一)按炸药量确定石灰石开采量的,由于各区县地质结构有差异,每公斤炸药开采的数量不同,全市范围内每公斤炸药开采石灰石数量确定为2-3吨。

  (二)按人工、耗电量及其它方法确定石灰石定额标准的,要参照市局规定的炸药定额标准进行认真测算,若低于以上定额标准的,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在石灰石收购环节,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上注明的已纳资源税税额与实际收购量应纳资源税有差额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扣除已纳税额后的差额部份扣缴税款。

  二、地下水(温泉水)定额标准

  (一)对安装有流量表的,按流量表数量据实征收地下水(温泉水)资源税。

  (二)对集餐饮、住宿、娱乐、温泉为一体的酒店、宾馆、渡假村,不能单独计算地下水(温泉水)的销售和使用量的,暂按总收入额的1%-2%计征地下水(温泉水)资源税。

  (三)对未安装流量表,又无餐饮、住宿、娱乐相配套的地下水(温泉水)收入暂按收入的5%-7%计征资源税。

  在市局规定的定额标准幅度范围内,各区县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石灰石和地下水(温泉水)的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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