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09]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15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对1993年底以来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浙国税发[2009]14号          2009-06-15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对1993年底以来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明确如下:

  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1994]财办16号 浙税一[1994]69号) 。

  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预49号 浙税一[1994]95号)。

  三、《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1994]财工57号 浙税一[1994]9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