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会协[2013]14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自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10
摘要:培训工作结束后,事务所应在2周内将培训教材、注册会计师考勤记录表、考核试卷及培训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注协培训部。同时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会员版,按照系统的培训学时管理板块,将本所参加培训的学员录入行业管理系统,省注协予以审核确认。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自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会协[2013]14号           2013-04-10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内部自主培训的管理,充分发挥事务所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和执业胜任能力,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相关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省注协重新修订了《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自主培训管理办法》,并经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自主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4月10日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自主培训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胜任能力,充分调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自主培训资源,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申报条件

  第二条 事务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事务所内部自主培训资格:

  (一)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

  (二)至少40名执业注册会计师;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自主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五)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第三条 总部在省外,在我省设有分所的事务所,如总所具有内部自主培训资格,分所参加总所组织的统一培训,应当提前向省注协报备。完成总所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总所所在地协会出具的内部自主培训资格证明、学时证明等。

  总所不具备自主培训资格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要接受省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 申报时间、内容及有效期

  第四条 符合内部自主培训条件的事务所在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注协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申报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事务所内部自主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中应列明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培训人员名单等。

  第六条 省注协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符合条件的事务所。

  第七条 经省注协审核通过的事务所,需在6月10日前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会员版,按照系统要求上报本所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省注协审核通过的事务所,应按照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0%的比例选派人员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举办的面授培训班。

  第九条 事务所内部自主培训有效期为一年。

  四 培训方式及课时要求

  第十条 培训要采取脱产集中培训形式。

  事务所可以自行聘请师资进行培训,也可选择中注协远教网络平台同期进行培训。如采取其他培训方式,需经省注协书面认可。

  第十一条 事务所培训学时必须符合《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冀会协[2007]10号)的规定,每年接受脱产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五 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注协负责指导各事务所进行内部自主培训工作,包括内部自主培训资格的审查、培训实施期间的监督、培训结束后的核查工作等。

  六 考核与学时确认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结束后,事务所应在2周内将培训教材、注册会计师考勤记录表、考核试卷及培训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注协培训部。同时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会员版,按照系统的培训学时管理板块,将本所参加培训的学员录入行业管理系统,省注协予以审核确认。

  注册会计师以当月注册部在册人数为准,培训结束之后转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需参加省注协认可的面授培训班或由转出协会出具学时证明。

  第十四条 内部自主培训工作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需提前20天报备省注协。

  对培训实施过程中未切实落实培训计划和教学计划的事务所,省注协将取消其当年的自主培训资格,所内注册会计师重新纳入到省注协认可的培训中,且第二年不予批准其自主培训资格。

  七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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