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18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20
摘要:审批权限: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及商业零售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确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184号         2001-08-20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认定标准: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要求的,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二)审批权限: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及商业零售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确定。

  (三)申报资料:商业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报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银行开户证明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等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8、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9、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审批程序及要求:

  1、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告知纳税人。

  2、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要进行全面、严格审核,重点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银行帐号等,尤其是对非当地人员、机构设立的商业企业,要主动与工商、公安、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与有关部门掌握资料进行交换对比,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虚假手段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二是要重点对纳税人营业场所的实地察访记录进行复核。三是严格审验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办税人员的身份,税务机关对其身份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户籍地或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对申请资料审核无误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经局长审核后,报上级国税机关。同时将纳税人有关证明资料原件(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合同等)退纳税人,并保留相应复印件。

  4、审批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及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正式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后,应认真核实、及时上报,审批机关对收到的申请报告和认定资料要及时进行复核,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认定部门应向局领导说明原因。

  二、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及开票限额核定问题

  (一)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预计年销售额情况,初步提出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和开票限额意见,在申报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同时一并报审批国税机关核定审批。

  (二)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临时性一般纳税人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之前,核定专用发票月发售数量一般不超过25份;核定电脑版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开票限额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手写版专用发票不得超过万元版位。

  经营规模较大,使用专用发票数量每月超过25份的商贸企业临时性一般纳税人,确实需要增加专用发票供应量的,企业要提供详细的经营计划、货物交易、协议等能证明其确实需要加大发售专用发票的有效依据,并经主管国税部门实地核实,提出具体的发售数量意见,层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对该类企业要建立专门管理档案,每月向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对连续三个月专用发票使用量达不到核定发售数量的,上报市国税局重新核定企业的专用发票用量。

  (三)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核定的专用发票月领购数量及限额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增加专用发票月领购数量或提高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加专用发票数量或提高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报上级国税机关进行审批:

  1、企业申请增加专用发票月领购数量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2、企业申请提高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凡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不含百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超过百万元(含百万元)不足千万元的,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达到或超过千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发售及开票限额的设置问题

  (一)严格按核定的限量发售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必须按认定管理部门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售专用发票,不得超量供应。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临时性一般纳税人可采取按旬供应的办法,每旬只供应一次,但一个月内不能超过核定的月用票数量。

  (二)对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对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企业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尤其是要认真验证企业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情况,并要与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核对是否相符。对企业当月未申报纳税的,暂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企业开票情况与纳税申报情况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暂不发售专用发票外,要同时通知纳税评估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待评估结束后视情况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严格设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限额。对于申请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税控业务管理部门要根据认定部门核定的开票限额意见,通知税控技术管理部门设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大开票限额,其开票限额一经设定,没有认定部门调整开票限额的批准意见,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调整。

  四、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问题

  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是今年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各市要根据国税发[2001]73号文件要求及省局部署,依据省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工作计划及具体措施,对商贸企业,尤其是已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的商贸企业纳税申报、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评估监控,及时发现、纠正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行为,对经评估发现的有偷逃骗税、虚开专用发票嫌疑的,应及时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要通过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切实提高国税部门对商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水平和申报质量,今年年底,要将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未申报率控制在25%以内。省局将对各地商贸企业申报、评估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评估范围:

  1、各市要对截止目前所有纳入金税工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集中专项评估。

  2、自今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各市全部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月纳税申报情况均要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其中,对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的商贸企业开具、取得、协查的专用发票及纳税申报情况必须进行重点评估。

  (二)评估方法:

  1、评估范围第一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部署、操作方法、考核要求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其中,为了增强评估的针对性,各市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办公室将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和<全省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16号)要求,对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成立、注册资金在50-150万元、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检查情况反馈给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与检查结果没有较大差别的一般不再进行实地调查。

  2、评估范围第二项纳税评估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1)按照商贸企业分布区域、经营规模列示本市全部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了解掌握本市商贸企业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经营特点等基本情况;

  (2)列示今年1-8月份各月全部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税额;

  (3)测算本市商贸企业2001年1-8月份、2000年全年及2000年1-8月份平均税负水平;

  (4)列示各月零申报、负申报、未申报、低税负申报企业名单;

  (5)将8月份零申报、负申报、未申报、低税负申报企业列入评估对象,对评估过程中发现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立即组织深入评估,经评估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在商贸企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检查期间,要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42号)要求,交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办公室统一组织查处。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停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视检查情况再行处理。

  ①有申报异常问题的,包括1-8月份有连续三个月以上的零、负、未申报,企业营业初期申报的销售额与其预计的年销售额相比有明显偏高或异常增长的;

  ②有任何一个月份出现税负率明显偏低的;

  ③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数频繁、数量较多,逾期未缴销发票或当日购票当日缴销的;

  ④注册资金与销售额关系明显反常;

  ⑤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要重点对以下指标进行评估:

  A、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项税额小于金税工程IC卡报税系统销项税额的;

  B、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税额大于金税工程认证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

  C、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期初库存”、“本期领购”、“期末库存”中反映的专用发票版别与企业销售额、实现增值税水平相比明显偏高的,期初、期末库存中有超期末缴销专用发票的;

  D、在已开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2001年以来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抵扣联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占企业当期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比重明显偏低的。

  E.实现增值税税额入库不及时的。

  (6)建立商贸企业分户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如实反映评估过程及结论,及时总结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完善有关指标体系,向领导及上级部门提交评估总结报告及相关意见、建议。

  (四)有关要求:

  1、9月10日前,各市将测算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异常申报率资料、纳税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详见《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调查表》附表)。

  2、9月30日前,上报8月份评估工作情况。10月30日、次年1月30日前,上报三季度、四季度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商贸企业零、负、未申报率、税负率变化情况、评估发现的问题、评估税款、有特点的评估工作作法和经验、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3、各市税收评估局要以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为契机,探索、总结征管改革、机构改革新形势下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和新要求,以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推动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深化。

  五、加强信息传递,做好各管理环节衔接工作

  当前CTAIS征管系统已在全省全面运行,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评估、综合管理、发票发售等环节之间有关电子信息共享问题正在逐步解决。目前,各市要加强各环节之间人工资料信息传递工作,尤其要做好商贸企业信息资料的传递工作,严格执行各部门制度的规定,保证各环节之间信息畅通,切实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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