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美方对部分类别税则号进行补充更正的通知》的通知 监货[1996]322号 1996-09-09 广东分署,各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美方对部分类别税则号进行补充更正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纺函字第2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由于美国海关使用10位数的HS商品编码,而中国海关使用8位数的HS商品编码,现将有关海关监管方面的问题明确如下: 1.对输往美国的棉含量占85%以下的棉制被壳,属63079000税则号列项下的,仍按照362类别的监管要求,出口时海关凭纺织品被动配额许可证验放。对此类别商品中含棉量在85%以上(包括85%)的,海关免证验放。 2.对输往美国的218类别的纺织品管理范围,按文件规定增加“ (1)含棉量占85%或85%以上,重量在200克/平方米以上,提花除外的色织其他棉机织物; (2)棉含量占85%以下,重量在200克/平方米以上,提花除外的与化纤混纺色织其他棉机织物”,上述两项商品海关分别按52094900和52114900税则号列项下的商品监管,出口时凭证验放。 3.对输往美国的847类别的纺织品管理范围,按文件规定增加“非针织的、丝混纺或其他植物纤维的男、男童裤子、马裤”,海关按62034900税则号列项下的商品监管,出口时凭证验放。 附件:《关于美方对部分类别税则号进行补充更正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纺函字第231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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