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24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发布会实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中新社记者](2017-02-24 16:11:22)此次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正体现了什么导向,如何与慈善法进一步更好衔接,以及下一步如何落实好一些优惠政策。谢谢。

[张天犁](2017-02-24 16:15:52)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非常感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我想就这个问题作一点简单的解释。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修正案,将我们原来所规定的只允许企业捐赠在当年税前扣除,现在补充为可以结转到以后三年来扣除,这个修正案实际上和去年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做了衔接,此次这个衔接应该说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从税收政策角度讲,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在原有所得税法中我们规定,企业的捐赠只允许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只能在当年进行扣除,如果企业超出12%的部分,那么我们再按原税法则就不再允许扣除了。此次修订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这项政策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是一种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张天犁](2017-02-24 16:18:48)此次的税法调整,如果从国际上看,我国这次调整之后,应该说优惠的力度大大超过国际上其他的许多国家,无论是在允许扣除的12%比例上,还是结转三年的扣除上,这种优惠应该说在国际上还属于领先水平。同时,这项政策的调整完善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 康发展,更好地营造社会和谐发展政策环境。人大常委会修正案审议通过之后,我们还有两项工作要做:第一项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当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要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这是一项工作。第二项是我们在条例修改之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要发操作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这两项工作今天通过之后接下来我们会马上去做。同时,我们按照此次修正案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享受三年结转优惠。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也是规定在2016年9月1日实施,我们想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要保持无缝衔接。谢谢。

[成都商报记者](2017-02-24 16:19:45)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请张司长回答。我们知道第9条的修改是使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之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我们就想知道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实施了这条规定,能够为进行过公益性捐赠的企业能够给他们减轻多大程度的税负,他们可以减轻多少的成本支出?能不能举例说明。谢谢。

[张天犁](2017-02-24 16:26:07)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就她的这个问题我也作下解释。首先,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的计算比较复杂,多种因素构成,包括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的一些支出。咱们的公益捐赠只是扣除的一项,所以如果说对税负的影响,可能这项规定还不能起决定作用,但是这项政策对于企业来讲是一项优惠,应该说对于企业还是有好处的。举个例子,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假如某个企业的年利润为一千万元,那么这个企业2016年公益捐赠400万元,利润是1000万。如果我们在此次修正案之前只是允许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可以扣除,也就是说,一千万的利润只允许1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次修正案之后,我们允许结转三年可以扣除,同样用这个例子做说明,假如说这个企业以后的利润还是一千万,只是一种假设,如果还是一千万,也就是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那么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那么三年扣除360万,2019年他申请40万,那么2019年,也就是说第四年也允许他扣除。也就是说,结转扣除之后他的400万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如果按照400万全扣除来计算,那么少交的税,现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也就是说他可以少交100万元,400乘以25%是100万元,修正之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那么只能扣除120万元,少交税是30万元。两者相比较,我们修订之后企业少交税增加70万元。这个例子就说明,我们此次的修正案对于鼓励大额捐赠、鼓励企业长期持久捐赠还是有鼓励作用的。从某种角度讲,我们允许结转捐赠之后,应该说将大多数的企业公益捐赠都可以享受到税前扣除的优惠。

[南方都市报记者](2017-02-24 16:26:50)延续张司长刚才的例子,再追问一下。您的意思是说,第二年计算的减掉的部分是以第一年的利润基数来计算的,还是说以第二年的利润基数来扣除的?这是一个细节问题,想再追问一下。如果企业第二年不盈利的话,这种情况怎么办?此外,如果这个企业第二年又有一笔大额捐赠,在这种情况下怎么结算?能不能再举一个例子。

[张天犁](2017-02-24 16:30:29)企业的经营利润是有增有减的,所以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说第二年如果利润有变化,实际上我们是按照第二年变化后的实际利润。比如你有一千万,也可能变成一千五百万,也可能变成六百万,我们是按照当年实际利润来计算允许扣除的额度。一千五百万仍有12%是允许扣除的额度,如果是六百万,那么就是六百万乘以12%,这是允许扣除的额度。再有,刚才说不盈利,比如说是亏损,那么也就是说你可以允许你扣除的利润为零,那么就对不起了,因为我据此而计算的允许扣除额也只能为零了。从某种角度讲,应该是极特殊情况,因为任何企业的捐赠都是以他的盈利能力、承担能力为基础的,一般情况下自己有多大的能力决定其捐赠多少。但是您刚才说了一个极端的例子,这种也可能发生,但是我们政策规定以按照利润总额计算允许扣除的额度,如果为零,那对不起,只能是零,只能寄希望于你第三年、第四年再盈利。第三个情况,又有一笔新的捐赠,新的捐赠和旧的捐赠混在一起计算,也就是说,你仍然按照利润总额乘以12%,这是我政策允许你扣除的额度。新和旧的捐赠可以在这个额度之内进行扣除,有了三年结转的规定,2017年发生结转捐赠,我可以允许你2017、2018、2019、2020年四年结转,可以顺着时间往后推延。也就是说,后面增加的捐赠我可以在时间上顺延到你可以享受总共四年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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