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所便函[2015]17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27
摘要: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税总所便函[2015]17号       2015-01-27

  税屋提示——因不同地区、不同企业情况复杂,全国难以形成统一意见,该文件最终未能出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以下简称“讨论稿”)是税务总局在2012年6月“高邮会议”流出版本。该草稿主要是针对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未明确或未作出规定的、各地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而制定。讨论稿是对问题进行汇总,并给出指导性的意见,但并不是执行办法。以下为该文件的部分素材,希望对于了解该政策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目录

  总则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

  成本及费用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及管理

  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管理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第一章 总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原则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的操作指导方向,非常重要。

  1.真实性原则

  支出已经实际支付,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2.权责发生制原则

  是会计上最核心的原则,但是在税法上,更接近与实际支付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相结合,有时会与真实性原则存在冲突和矛盾。

  3.相关性原则

  必须与取得的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不可计量、待确定的金额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可为成本列支的项目。

  5.合理性原则

  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经营常规。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即当期列支与非当期列支的问题。

  7.配比原则

  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不重复扣除。

  【重要提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

  2、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实际会计处理确认。

  第二章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

  工资薪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有些在会计上是属于职工薪酬的,但是在税法领域不属于工作薪金列支的基数。

  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福利费列支的医务室、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养老金、失业救济金下岗、待岗、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

  (三)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

  从实际的角度,税务局要有“唯一尺度”来判断,还是比较困难的,这里主要强调的还是合理性。

  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1)岗位责仸的性质;2)工作时间;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7)职员的能力;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9)职员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劳务派遣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重要提示】

  1、企业发放工资薪金若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2、不担任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法人代表的工资,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

  3、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4、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5、劳务派遣企业向劳务用工企业收取全部价款时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6、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7、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无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务费发票等资料,按劳务费处理。

  8、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福利费支出

  讨论稿中没有明确“福利费”的具体内容,但是全国各地对福利费支出的规定有各自的标准且不太统一。

  福利费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如果的确是为员工发生的福利,且接受者为全体员工,那么就应该是属于福利费。具体的操作应参考各地的执行标准来判断。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重要提示】

  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税前扣除,但地方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已经规定员工集体旅游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有扣除限额。

  企业为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租赁费作为职工交通支付的非货币性福利,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如果单位内设食堂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重要提示】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计入教育经费;

  如高管参加MBA等培训,即使取得合法凭据,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与岗位没有直接关系。

  2、开展文体活动,为职工购置的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等费用,可列支;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薪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

  4、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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