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6]1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01
摘要:委托代征关系确立后,对无外出证明的企业要按《通知》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外管处履行代征义务;对有外出证明的企业要对其在税务登记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完税情况进行记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146号               1996-04-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该证明由市局统计样式统一印制。外出经营证由各区、县征管科根据外出企业在本局的登记情况填开,证明编号管理,其字轨冠该区、县的头一个字,如:东城区字轨为京地税东字××号。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施工地税务机关对有关资料证件核实无误后予以登记的规定及我市目前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管理办法,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税务登记委托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外管处),由其负责进行登记管理,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宣武区地税局确定。

  三、为加强对零散税收的源泉控制,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无外出证明的进京施工企业由宣武区地税局与外管处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委托外管处就其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委托代征关系确立后,对无外出证明的企业要按《通知》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外管处履行代征义务;对有外出证明的企业要对其在税务登记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完税情况进行记录。

  五、《通知》第六条对于不具备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从1996年度起按市局字地税企[1995]544号文件执行。

  六、《通知》不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县)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凡在北京市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本市企业,一律回原税务登记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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