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6
摘要: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6号      2021-3-26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税屋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