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7]247号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01
摘要:本规定的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以到货日期为准。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今年已进口的上述物资,凡凭保函或保证金放行的,请按此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7]247号         1997-04-0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9号,详见附件一)规定,继续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此文转发你关,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农药成药及原药分别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直接由进口地海关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附表1的品种除外)。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增值税返还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货物进口征税放行后,进口地海关应验凭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出具的申请函(详见附件二),按照《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1994]财预字04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超出品种范围或额度的不予退税。

  二、对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大连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磷酸免征进口增值税手续问题,分别由秦皇岛、南京、大连海关在规定数量额度内按“国批减免”程序规定办理审批。货物异地进口的,由所在地海关出具征免税证明并通知进口地海关。上述磷酸应专项用于复合肥生产。如有买卖或移作他用,除全额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要按海关有关规定处理。审批海关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审批进口情况于1997年7月15日和1998年1月15日分两次报送总署关税司。

  三、本规定的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以到货日期为准。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今年已进口的上述物资,凡凭保函或保证金放行的,请按此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商品范围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财税字[1997]29号 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