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预缴增值税问题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7-07-23
摘要: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跨地区预缴增值税,四种情形,四种境地,四种问题

当下,增值税在财政跨地功能的应用上,有四种情形(不含其他个):

情形

预缴情形

预缴时间

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是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除外

1. 预收款时预缴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认为有1情形下是直接相抵的结果,差额调整)

房开企业销售不动产

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余情形未规定,各省理解不一,不动产所在地(注1)预缴

1. 纳税义务发生时计算预缴

2. 在预售时收到的预收款在机构所在地也是预缴

非房开企业转让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预收款并不发生预缴)

不动产经营租赁(注2)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即要预缴)


注1:不动产所在地,小编理解即是跨县(市、区)的情形下的所在地,如果非跨的,那就与机构所在地统一,注意这儿并没有建筑服务的“地级行政区域”不算的例外规定

注2:不动产融资租赁,分为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和直租融资租赁业务,其中售后回租视为贷款服务,并不涉及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是直租融资租赁,虽未明确规定,小编认为可能也会有借鉴经营租赁的作法,关于这一点,目前虽然发生不多,建议尽快规则明确。

情形一:建筑服务的跨(市、区)预缴税款

跨地区预缴增值税,四种情形,四种境地,四种问题

对于不同的纳税人身份来看,建筑服务的异地预缴的适用情形如下:

纳税人

方式

机构所在地计税方式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

计税方式

税率或征收率

计税方式(含税)

预缴计税基数

预征率

一般纳税人

清包工

甲供工程

老项目

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11%

X(价款+价外费)用来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

(X-分包)/1.11

2%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

X-分包

(X-分包)/1.03

3%

除上之外

一般计税方法

11%

(价款+价外费用)来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

(X-分包)/1.11

2%

小规模纳税人

各种

简易计税方法

3%

X-分包

(X-分包)/1.03

3%


上表的列示情形是在财税[2017]58号发布之前适用的,现在对于预收款的预缴税款的规重新界定了,我们要关注: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对于建筑服务异地预缴的情形,我们还有如下问题要解决或关注:

问题一:预收差额预缴与纳税义务形成后差额预缴比较

预收款计缴差额分包扣的部分,有可能跟发生纳税义务扣除时是有差额的,在用分包发票作为差额最终计算扣除时,有可能多或少,此时建筑企业要掌握别在异地开始预缴多了,理论上也是需要按照纳税义务确定的异地预缴结果来计算的。

延伸看,如果在计算异地预缴时最后有差额扣除不完,则在异地也将涉及到退税问题。及时取得分包的发票,是要掌握的。除非建筑企业收到款(含应收)不在异地预缴这种不合规的方式出现。

问题二:预收款何时转纳税义务发生额申报计税

预收款的部分何时转入计税收入,这涉及到机构所在地的申报收入及异地预缴的义务确定开始,这一点,目前尚未明确,小编是喜欢简洁化处理的,不要搞的很复杂,钱已给了,还要讨论合同约定收款时间,都收了,不过我们还是充分等明确吧。

问题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的异地预缴如何办理

季度9万元免税的问题,异地预缴如何掌握,从目前各地已有的口径来看,还没有统一的想法,比如山东明确在未知时就不要在异地预缴了,对于本省的纳税人可以这样操作,对于外省来山东的如何判断呢?

增值税是按期单儿计量的,如果简单理解,达不到在异地预缴了,此时是可以申请退回来的。

问题四:异地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依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关于这一条,其实在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只是对于如果在小微企业优惠之列的,开具了的部分是不能享受免税的。

但是仍存在异地代开预征税款与差额计税的问题,关于这一点,能不能全回机构所在地抵减,估计会存在征管上的沟通不到位问题。

问题五:异地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的时间问题

对于这一点,小编认为基于纳税人考虑,不必考虑同一笔业务是否转入应税收入时,或者是只能分项目抵的问题,这一点,也没有必要限制,当前规则也没有限制,只是可能存在有的人士是这样想的“思考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重复预缴”须尽快厘清

房开企业的增值税预缴,在我们的规则中有两种理解:

情形

描述

不动产所在地的预缴(跨地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预售时收款的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初看,大家看起来会认为是一个事儿,其实不是:

问题一:老项目,一般计税方法,3%预征率预缴税款,但是,这是什么时候预缴呢?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地区财政分开的预缴,是真正的财政分配关系;

但是问题二:收到预收款的预征,是在哪儿?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的解释,是在机构所在地的预缴,这是对于预售款,对于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的款项,就不需要按此执行了,直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计税,不需要预缴,比如分期收款销售现房,就不需要在这儿预缴这个3%的增值税。

上面的两个情形,一个是解决地区间的问题,但是却没有提老项目简易计税的情形及新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及新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

由此我们面临着两个情形:

一是:预收款预缴了,纳税义务发生时抵减税款!

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尽管跨地区的情形还不多吧,但也不排除有的,由此有一个结果:两个预缴最近税算下来不够抵减的,依照规定,只是提到了: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抵减!所以,要看幸运,是不是公司还会延续下去,如果真要清算了,退税理论:可以退,毕竟是预缴。但是向哪儿退?异地税务机关?还是机构所在地?

在当前规则下,视情形,如果进项抵扣多的,或微利项目的,要看看,建议不要搞异地开发却没有形成独立纳税人的情形,比如项目公司,这才是减少上述不利的情形发生,因此整体要提前做好评估。

对于政策上,小编认为首先要明确其余几种情形的预缴方式(鉴于财政考虑,异地预缴还是有必要的),解决当下的各地口径不一的现实问题,同时建议在预收款的预缴与异地预缴统一,可以借鉴一下建筑服务业的方式,预收款异地预缴了,机构所在地就不要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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