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定差旅政策——对费用包干报销发票问题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2-24
摘要: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找不到发票的现象,比如从淘宝等处采购零星配件,业务人员差旅费用有些无法取得发票,食堂从农户采购食物无发票等情况。那么,没有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税前抵扣呢?

企业制定差旅政策——对费用包干报销发票问题

  安老师:目前外部一些单位制定单位差旅政策后,员工出差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报销,不需提供发票,是否可以借鉴使用?

  最近有人向笔者咨询企业制定一个相关的定额报销政策,这样是否可以不提供发票,笔者在回复否定意见后,咨询者还不甘心,废了半天功夫又找依据并截屏了一些政策文件。

  如:财行[2013]5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以及粤财行[2014]6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这个问题从企业的角度看,的确有些地方或有些业务获取发票比较困难,尤其是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但是税务机关没有授权企业制定类似政策,而且也不可能进行这类授权,否则以这种形式发放工资,逃税的现象肯定会出现,而且不可避免。

  上述政策都是财行,规范的是财政预算的单位,一般不涉及企业,假如是财税且明确允许企业单位也可以适用就没问题了,根据目前的政策还没有开着口子。

  企业只能通过自己想办法努力获取合规的抵扣凭证,比如将零星的采购尽量集中在一家供应商,形成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并督促其定期开具发票。关于发票是否可以不开具的问题,笔者在《零星采购无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有过说明,为便于阅读,再置于下: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找不到发票的现象,比如从淘宝等处采购零星配件,业务人员差旅费用有些无法取得发票,食堂从农户采购食物无发票等情况。那么,没有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税前抵扣呢,是否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进行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并未对问题中无法获取发票有所豁免,除非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差旅费等作为支出项,是计算所得税费用的减项,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列支项目做了规定,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费用报销政策,但是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会计记录是基于业务事实进行的核算,在无发票但获取其他合理凭证(填制完整信息的收据、支付凭证、流水单等)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会计核算,但是所得税方面,如果未获得税务认可的凭证,不允许税前抵扣,因此还是要取得相应的发票。

  对于差旅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回复: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鉴于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发票的问题,全国各地执行标准是不一致的,容易产生争议和被税务局纳税调增,企业应该获取发票,作为入账的凭证。

  单位食堂的供应商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出于成本因素的考虑,在不选择在超市采购的情况下,建议在农贸市场等地建立并保持稳定的农副产品供应关系,并督促供应商户办理工商登记,向公司提供发票。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2008年10月的解答——

差旅费包干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问:差旅费包干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可在税前扣除,差旅费包干只能就能提供有效票据的费用和出差补助税前扣除,其他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