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曾有具体的描述,为何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删除了该条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01
摘要:在排污费征收管理中,个体工商户属于排污费征收的管理范围。因此,综合上述材料,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该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正列举的规定,不影响我们对符合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曾有具体的描述,为何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删除了该条款?

  答:《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为“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按照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排污费征收管理中,个体工商户属于排污费征收的管理范围。因此,综合上述材料,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该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正列举的规定,不影响我们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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