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房产的佣金是否计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

来源:广西地税 作者:广西地税 人气: 时间:2012-07-07
摘要:问 题 5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桂林市某女士来电咨询,反映拍卖房产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问 题——
      5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桂林市某女士来电咨询,反映拍卖房产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具体情况如下:该女士为桂林市某企业会计,该企业购买一处拍卖房产,根据约定,拍卖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当,成交确认书中不仅包含实际成交价格,还包含纳税人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佣金为买方实际支付。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拍卖佣金应一并计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认为佣金实际上是支付给拍卖公司的,应由拍卖公司开具发票并同时就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如计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则造成重复征税,遂拨打12366进行咨询,希望得到明确答复。

       解 答——
       经12366查阅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2366意见认为,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拍卖的佣金直接支付给拍卖公司,实为拍卖公司提供拍卖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应由拍卖公司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不应计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

      随后,12366向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桂林市直属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确认该情况属实。为了进一步协调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向桂林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阐明上述意见并了解当地具体执行情况,桂林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意见与12366一致,但同时提出:是否将佣金计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还应根据拍卖中合同约定佣金实际由哪方支付来判断,如合同约定佣金由卖方支付但实际由买方承担,此时应将佣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因此,办税大厅应审核纳税人相关资料后根据上述意见确认如何计征营业税。

      12366立即将桂林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答复意见反馈给纳税人。经回访,纳税人表示问题得到明确且已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向12366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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