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06
摘要: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五、关于其他管理工作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办理税务备案工作从2008年4月1日起试行。各试点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尽快将《备案表》及《备案须知》发布到省、市国家税务局的互联网站,同时印制纸质《备案表》和《备案须知》。

  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对试点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试点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做好本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做好试行的准备工作。

  试点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办理税务备案及税收征管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总结通报。

  附件:

  1.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备案须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1: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境内机构填写)
 
 
 
 
境内机构
支付单位名称  
 
税务代码  
 
支付单位地址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支付银行  
 
境外收款人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地址  
 
收汇银行  
 
银行帐号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已 付 金 额  
 
币 种  
 
付 汇 日 期  
 
当期付汇金额  
 
合同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声 明
 
 
我仅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内机构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向境外___________公司(个人)所支付的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价款________元,在如实提供以上信息以及合同复印件后,可先行付汇。
请于 年 月 日前就以上付汇金额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同一项业务涉及多笔付汇,只需在首次付汇时提交合同复印件。

  2、备案时,本表复印三份。除原件递交付汇银行外,复印件一份留存国税机关,一份传递地税机关,一份境内机构留存。

  附件2:

备案须知

  1.境内机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须事先填写《备案表》,到当地地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2.境内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空白《备案表》:

  (一)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下载;

  (三)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

  3.境内机构须填写基本情况部分,告知事项部分由税务机关填写。

  4.请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晰。

  5."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服务贸易行为涉及多笔对外支付外汇情况下,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6."当期付汇金额"一栏,填写本次备案的对外支付外汇金额。

  7.境内机构填写完毕后,将本表复印三份和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两份一并交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适用税收协定的还要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8.同一服务贸易行为如涉及多笔对外支付外汇,境内机构在每次办理支付前,都须填写此表并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在首次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复印件。

  9.税务机关核对表格内容后,现场填写告知事项并盖章。境内机构持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备案表》,以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对外支付外汇手续。

  10.境内机构办理对外支付后,须按照本《备案表》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对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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