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付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需要扣缴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8-26
摘要:在企业支付个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上是企业代个人在支付,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扣缴义务人依然是接受股权的个人而非企业,法定的扣缴义务依然在接受股权的个人。

  企业代付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需要扣缴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将扣缴义务人认定标准明确为:“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在企业支付个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上是企业代个人在支付,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扣缴义务人依然是接受股权的个人而非企业,法定的扣缴义务依然在接受股权的个人。当然,在实际支付股权的时候,企业也是可以接受个人委托付款的同时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过,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各地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局(原工商部门)为避免股权转让过程中漏交个人所得税,需要见到完税证明后才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因此,不管是接受股权的个人扣缴还是实际支付的企业扣缴,都需要依法先去办理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并取得完税证明后,才能到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去办理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特别提醒:企业代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可能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股东)、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权转让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投资者借款名义代为支付的,如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8.26
 



  2009年4月的解析——

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件事由:某外籍个人通过签订协议,将其在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协议约定以该外资企业2007年12月31日的审计数据8700万元中该外籍个人所占权益2100万元为依据溢价转让,转让价款4200万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该外籍个人为外籍个人,且其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股权转让适用该规定。2007年12月31日该外籍个人根据股权比例所占权益为2100万元,其初始投资额为1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24万元。该外籍个人所占权益与初始投资额之间的差额为累计未分配利润形成,根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这部份差额视为向该外籍个人分红,免交个人所得税。该外籍个人只需就4200万元与2100万元和投资额1024万元的差额部分万元作为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税金为215.2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财产转让所得有关规定,直接按照转让价款扣除投资费用适用20%的税率,即按照4200万元与1024万元的差额作为转让所得,税金为635.2万元。

  笔者认为: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企业利润的分配应当经过公司法规定的合法分配程序,将税后利润分配至股东个人时,才实现股利的分配。而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征收,如果企业财产未经过合法程序,哪怕是应属于个人的相应财产索取的权利(如本案中按比例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还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够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案中,外籍个人虽然经过审计,其享有公司未分配利润中所占权益2100万元,但是,由于未经过分配,还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分配后的股息、红利所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5号[已失效])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仍应按财政税[87]财税外字33号和财政部[84]财税字第114号文件规定,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徐锡峰 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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