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陕10刑终36号 陈某湘,翁某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1
摘要:上诉人翁某金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1772313.57元;上诉人陈某湘明知他人借助其帮助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为他人实施转让空壳公司、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寻找虚假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发票等行为,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1462269.65元,上诉人翁某金、陈某湘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均属虚开发票税款数额较大。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陕10刑终36号

  发文日期:2021-04-30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陕10刑终36号

  原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翁某金,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西安市未央区,2019年8月23日因系网上逃犯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湘,又名陈书(树)良,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安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住西安市未央区,2019年8月1日因系网上逃犯被抓获,同月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琦,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翁某金、陈某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陕102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翁某金、陈某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翁某金为了赚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返点费,让被告人陈某湘为其转让一般纳税人公司。2016年11月,陈某湘通过微信群获悉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监事高某某(系张某甲之妻)有意转让该公司,即与张、高二人联系,协商以5000元价格转让该公司,陈某湘在西安人才市场找到与其并不认识的韩某某、魏某某,以给每人支付2000元为酬谢,让其携带自己身份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管理人员变更面签手续。同月17日陈某湘带韩、魏二人与张某甲、高某某到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路XX中心办理了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韩某某,监事变更为魏某某。同月30日陈某湘安排其朋友王某乙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连同该公司营业执照、公户网银、金税盘、公章等手续交给翁某金。陈某湘从中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翁某金控制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后,通过边某某先后两次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月11日翁某金以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丰益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辉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价税合计6743949元,税额合计979890元,并以6%一8%不等的标准收取开票费。其中陈某湘为其领取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763072.39元,税额合计401472.05元。在此期间,翁某金为使该公司进、销项保持平衡,达到继续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翁某金通过手机联系,让东莞市苑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恬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价税合计5453738.77元,税额合计792423.57元。翁某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13万元。2017年4月前后,高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湘,让其将张某甲名下的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亦转让出去。陈某湘以1.1万元价格联系好受让人后,由魏某某找到成某某,同年5月22日陈某湘让王某乙带魏某某、成某某到延安市宝塔区工商局,将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变更为魏某某、成某某。当天即由魏某某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陈某湘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金税盘、公户网银、公章及领取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受让人。此后,陈某湘每月支付1000元工资雇佣王某戊负责为该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报税,采取通过微信安排王某戊从延安市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王某戊将领取的发票按照陈某湘提供的地址邮寄至西安,发票被虚开后再通过快递邮寄至延安,由王某戊记账后继续领取次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邮寄至西安继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从中获利13000余元。经税务部门核查,自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0月12日,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为陕西泉安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云骁物资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价税合计7300783.54元,税额合计1060797.6元。综上,被告人翁某金以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43949元,税额合计979890元,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453738.77元,税额合计792423.57元。翁某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共计12197687.77元,税额共计1772313.57元,非法获利130000元;被告人陈某湘帮助领取的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价税合计2763072.39元,税额合计401472.05元;为以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价税合计7300783.54元,税额合计1060797.6元。陈某湘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共计10063855.93元,税额共计1462269.65元,非法获利2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金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陈某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在购买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翁某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金、陈某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量刑情节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翁某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湘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翁某金取得公司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被告人陈某湘转让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没有必然联系,此宗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湘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湘的第一宗犯罪事实不成立;陈某湘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故意,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没有从中获利;指控陈某湘的第二宗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陈某湘明知他人购买一般纳税人公司,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在他人授意下积极为他人联系购买一般纳税人公司,收取报酬。为他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提供帮助,其主观上有共同犯意,行为上相互配合,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湘以及辩护人该辩护观点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陈某湘帮助他人购买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该宗犯罪事实能够认定,被告人翁某金购买一般纳税人公司是为了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该案系个人犯罪,辩护人提出该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翁某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翁某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湘系从犯,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翁某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翁某金的违法所得13万元、被告人陈某湘的违法所得2.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翁某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提出:1.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陈某湘转让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与上诉人翁某金取得该公司后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一审认定二人系共同犯罪,并认定其为主犯,不能成立。2.翁某金与陈某湘在第一宗事实中作用相差不大,且陈某湘还参与第二宗事实,而翁某金具有坦白、无前科从轻处罚情节,但一审法院对翁某金量刑重于陈某湘,对翁某金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对翁某金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陈某湘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提出:1.陈某湘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转让公司、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2.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和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请求二审改判陈某湘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翁某金、陈某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报案人的报案方式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的立案受理情况。

  2.洛南县公安局关于陈某湘、翁某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管辖权的请示、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对陈某湘翁某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商洛市公安局关于对陈某湘翁某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定管辖的通知、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陈某湘、翁某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湘、翁某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商请指定管辖的回函、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该案指定管辖的情况。

  3.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全项、公民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翁某金、陈某湘的出生日期及其他个人信息。

  4.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翁某金因涉嫌犯罪被网上追逃的情况。

  5.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翁某金、陈某湘的到案情况。

  6.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陈某湘20**年8月1日至同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的事实。

  7.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湘20**年8月1日前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派出所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8.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附件、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关于任命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的任职文件、股东身份证明、承诺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9.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决定、员工工资表证明,该公司股东变更的情况。

  10.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一般纳税人信息、发票领用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联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表、增值税纳税电子报表证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魏某某,该公司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0月12日为购方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及税额情况。

  11.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认证情况、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发票信息证明,2016年11月30日,王某乙领取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2017年1月4日,边某某领取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2016年12月9日,边某某领取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韩某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月11日,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购方北京丰益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振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及相关凭证的情况。

  12.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企业存在经营异常信息证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信息、经营范围及其他基本情况。

  13.支付宝账户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陈某湘持有的支付宝账户的情况及该账户内的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10月7日收到翁某金转账2000元,2016年10月18日收到翁某金转账5000元,2016年11月8日收到翁某金转账5000元,2016年11月22日收到翁某金转账3600元,2016年11月27日收到翁某金转账4000元,2016年11月30日收到翁某金转账10000元;2016年11月8日向高某某工行卡账户转出5000元。

  14.工商银行卡手机银行账户截图及交易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陈某湘持有的陈某丙工商银行卡账户的情况及该账户与施某某账户的交易情况。

  15.证人王某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顺丰快递收件人信息截图证明,王某甲与“陈某乙,奥夫斯达”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以及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延安奥夫斯达公司发票的地址、收件人以及廖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向其寄件的情况。

  16.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中国农业银行对公交易明细表证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17.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翁某金、陈某湘农业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其中2016年9月26日,陈某湘收到翁某金网银转账40000元,2016年12月5日,翁某金向陈某湘网银转账20000元,2017年1月12日,翁某金向王某乙账户转账18000元,以及翁某金与苏某某、王某己、杨某甲、王某乙的其他账户交易记录。

  1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翁某金、齐齐哈尔市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益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己、翁某某、苏某甲、濮阳市振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恒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庆城县赵氏机电泵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深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天诺机电有限公司、上海御豹流体动力有限公司的账户交易记录。

  19.记账凭证、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十堰市奕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闽发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20.企业信息查询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十堰市奕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注销清算报告、备案通知书、注销公告、清税证明、受理通知书证明,十堰市奕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及注销清算情况。

  21.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十堰市闽发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2.营业执照、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证明,泉州市一轩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泉州市一轩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事实。

  23.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上海御豹流体动力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上海御豹流体动力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4.苏州北阀阀门贸易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发票确认汇总、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苏州北阀阀门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5.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合同、提供应税服务清单、中国银行业务付款回单、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阳市恒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6.税务登记表、认证发票信息表、增值税发票数据查询、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齐齐哈尔市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7.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决议证明,齐齐哈尔市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8.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费用明细账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齐齐哈尔市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9.企业登记表、营业执照、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信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派中油宝石花石油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的函、授权委托书、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安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既然弄债券落实证明书、企业产权登记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安装公司实施改制有关事宜的批复、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证明,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30.存款明细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孙某甲和周某某的账户交易情况。

  31.陕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入库单、转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购销合同、销售清单、应交税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长春世久轨道客车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32.票信息查询、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长春世久轨道客车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该公司的进项、销项以及发票抵扣情况,王某庚、长春世久轨道客车空调有限公司的账户交易情况。

  33.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交接书、修改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合同证明,长春世久轨道客车空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34.苏州华商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福州旅唐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福州儒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濮阳市恒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查询、福州鑫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承诺书,福州泰升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福州威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承诺书、泉州市一轩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营业执照、股东决定证明,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35.上海御豹流体动力有限公司档案机读资料、核发《营业执照》通知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自助计算机检索报告、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受理通知书、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海御豹流体动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组建公司协议书借房合同、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证明,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36.宸墨诚(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公司基本信息、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宸墨诚(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书,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股东会决议、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股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证明,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37.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章程修正案,公司决议、濮阳市振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任命书、承诺书、营业执照、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首次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证明,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38.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企业变更信息、企业备案信息、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不动产权登记证证明,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39.东莞市恬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恬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丽铧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咏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扬元通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迪赛睿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蔡嘉进鸿商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信息、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任免职文件、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40.福州泰升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福州威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证明,上述公司的纳税人资格及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41.濮阳市恒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濮阳市恒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振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42.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进项税额转出信息、进项发票明细证明,该公司的纳税人资格,进销项发票及发票抵扣认证情况。

  43.上海御豹流体动力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发票领用信息、认证信息、销项明细证明,该公司的纳税人资格,进销项发票及发票抵扣认证情况。

  44.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登记表、申报证明证实,东莞市璃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情况。

  45.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泉州市一轩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鑫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资格、发票领用及税务登记情况。

  46.营业执照、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税务事项通知书、财物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东莞市扬博索蓝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及纳税申报情况。

  47.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关于反馈福州旅唐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信息、发票购买领取信息的函、购票信息写盘清册、增值税专用发票书记查询证明,该公司的纳税人资格、发票领用及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48.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证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青岛吾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49.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接受增值税发票明细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苏州华商为业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50.宸墨诚(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泉州市一轩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证明,上述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及该公司和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51.营业执照、会计凭证、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陕西辉煌电信电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52.陕西泉安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云骁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守越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吉祥水暖五金机电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若机电有限公司、陕西辉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西安精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验资报告证明,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53.陕西泉安物资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陕西云骁物资有限公司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发票发售清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西安守越工贸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纳税人确认领购发票单、非正常户认定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查询、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用的信息查询,西安天诺机电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发票领用信息查询,西安精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发票领用记录,陕西辉煌电信电缆有限公司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发票票种核定信息清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等证明,上述公司的税务登记、发票领用及上述公司的纳税人资格及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等情况。

  5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及交易明细、西安银行账户明细单、中国银行账户明细、长安银行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施某某、西安精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云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电信电缆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泉安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天诺机电有限公司、西安守越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案件移送函证明,洛南县公安局对涉案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线索的移送情况。

  56.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进项统计证明,该公司接收东莞市苑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璃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恬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杨博索蓝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号、金额、税额、价税合计情况。

  57.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明细证明,该公司接收其他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该公司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金额、税额等情况。

  58.营业执照、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厂房改造工程材料采购合同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西安精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5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码、购销方名称、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及纳税申报情况。

  60.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进、销项分布图证明,该公司进、销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分布情况。

  61.营业执照、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陕西泉安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及凭证。

  62.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63.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证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陕西云骁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64.材料采购合同、授权委托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入库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纳税人情况自查报告、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陕西路桥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事实。

  65.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西安天若机电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66.营业执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6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银行账户明细表银行承兑汇票证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申报情况及银行交易明细。

  68.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施某某因以榆林市榆阳区中江煤炭远销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69.证人廖某某证言证明,根据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交易流水,2017年8月6日,其工行账户通过网银向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转入2000元,转账之前,该公司的账户余额为0,转入2000元当天,延安宝塔区国库就实时扣税1467.93元和176.16元;2017年10月12日,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又向其工行账户转入17700元,该笔款项显示为还款。当时其拿着工行卡,但是网银给“杨哥”用了,其没有转账,应该是他转的,后来他说他赌博赢钱了,让用卡给他取款17000元。延安邮寄的发票其收了,“杨哥”从其那里拿走了,还到北二环汽车站给杨哥取过快递,其不知道“杨哥”的具体名字,知道他住在西安翰林北苑小区。其不认识广东人陈某湘的事实。

  70.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在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该公司以前法定代表人叫张某甲,2017年5月22日,张某甲将公司转卖,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魏某某,但是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现在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和其到延安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然后到税务局进行了信息补录,其实只是将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这一套公司手续转让,公司厂房原来是租赁的,现在已经被征收修建高速路,办公设备等其他都没有了,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生产。其担任兼职会计时,负责每月报税,公司把发票给其寄过来,其用电脑做完帐后再给寄回去。发票是从西安寄过来的,联系人叫陈某乙。变更手续当天,魏某某当天就到国税局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10万元版的。6月份七领了12份,7月份领了19份,8月份领了17份,9月份领了12份,共计领取了72份,领了就按照陈某乙说的寄给西安。邮寄到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城XX区XX号。第一次寄给陈某乙,后来两次陈某乙让给其寄给一个叫廖某某的。然后人家把开好的发票和进项票再给其寄回来让记账。其看开具出去的单位有: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鼎尚广告有限公司、陕西泉安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云骁物资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安装公司、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多德利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守越工贸有限公司、泉州市一轩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共16家公司、72份专票。从会计账上看,延安奥夫斯达进项发票是从以下8家单位取得:福州鑫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旅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儒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威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泰生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宸墨城(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守越工贸有限公司,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41份专票的事实。

  71.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其2007年在延安注册了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其老公张某甲是法人代表,其是股东,主要做石油井下配件销售,2014年又注册成立了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也是张某甲,其是财务负责人。后来两个公司基本没有业务了,一直是零申报。2016年底,其在微信群里看到别人发公司转让信息,就把西安奥夫斯达公司的转让信息发到群里,接着接到陈某湘的电话,说他要一般纳税人公司,要求看公司资质,其就把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带给他看,他看后说可以,后来其和老公商量,以一万元左右将公司的税控盘、公章所有手续都给陈某湘。当时陈某湘开车带其和老公还有新法人代表作了变更。西安奥夫斯达公司转让后,其又联系陈某湘让把延安奥夫斯达公司也转让了,大概2017年四、五月份,陈某湘说有人要了,就带其和老公还有公司新法人代表一起到延安找到公司原来的会计常某某去作了变更登记,转让费抵了其公司拖欠常某某的工资的事实。

  72.证人边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其看到网吧墙上有收身份证办法人的信息,收一张给1000至3000元,经过打电话联系,对方将其身份证复印了,收了身份证,给其500元,材料做好后,一个外地口音的人带着其和中介找好的法人代表郭某甲到西安市XX村的一个税务局,税务局将其的信息输入电脑,其按了个电子指纹。办好之后,外地口音那人给其和郭某甲一人400元,拿走了其二人的身份证的事实。

  73.证人成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四五月份,其认识一个四川女娃叫魏某某,找到其说到延安工商局和税务局签字,给人家办个公司给2000元。然后来了一个西安小伙子开车拉着其和魏某某到延安市,由一个姓常的大概六十多岁的人带着。其和魏某某拿着身份证去面签,让魏某某当法人代表,其是财务负责人,现场就给换了营业执照,下午到税务局,其在大厅,魏某某和常姨到楼上办事,当天办完事就回去了的事实。

  74.证人常某某证言证明,其2009年开始担任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会计,负责记账报税,原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甲,后来公司不经营了,一直零申报,欠了其1.2万元工资。张某甲的妻子高某某给其说公司要转让,让其和一个叫陈某乙的联系办理公司转让手续。其联系陈某乙,陈说给其1.2万元,让其帮忙把公司的法人代表、税务、银行账户给变更过来,过了几天来了三个人,一个男司机,魏某某和财务成某某,带的身份证,其带着他们到工商局、税务局作了变更。还领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完了他们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证照、金税盘、领的发票都带走了。后来陈某乙通过农行给其银行转账两次付了1.2万元。转让后陈某乙让其继续担任兼职会计,每月1000元工资,负责领发票、报税、记账,但具体都是其儿子王某甲跑的,每月领12份发票,然后邮寄到陈某乙给的西安地址,完了他们把发票开具后把销售发票记账联和进项发票抵扣联邮寄过来,由王某甲记账报税的事实。

  7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之后,税务没有变更,财务还是高某某,陈某某给其出具了委托书,盖公司印章,委托其领取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四、五月份,陈某某安排其开车拉人到延安去办理公司变更过户,其开车接魏某某和一个男的到延安,陈某某联系好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会计带着其几人到工商和税务作了变更登记。2016年八、九月份,陈某某让其去农行开了一张卡,同时办了网银,卡和网银都是陈某某用着的事实。

  76.证人杨某甲证言证明,其负责经营十堰市奕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十堰市闽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其认识一个福建老乡,问其要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9.5个点,当时其想着增加进项,减少成本,就让他给奕来公司开了六张票,给闽发公司开了一张票。通过两个公司公户把开票金额转账到西安奥夫斯达公司,对方扣除9.5个点的开票费,剩余货款通过个人账户退还到其名下农行卡。开好的发票、合同、收据通过快递分两次给其邮寄到家里。这七张发票到税务机关全部认证抵扣了的事实。

  77.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其系十堰市奕来公司的会计,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给该公司开具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认证抵扣了税款的事实。

  78.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十堰市闽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其前夫杨某甲实际经营的事实。

  79.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注册成立并经营泉州市一轩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其公司和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公司2017年10月12日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取得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1051830元,但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不但没有给认证抵扣,还对其公司进行了处罚的事实。

  80.证人许某某证言证明,其担任上海市御豹流体动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公司按照客户的需求,委托代加工企业加工,然后再销售给客户。但以前代加工的往往是个体户没法开票,就委托别人开票。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给其公司出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是114912元。是上海文远压力机有限公司向其公司下来订单,其联系的是广东东莞市的一家个体户给代加工的,他们加工好之后,就让他们直接将产品发给上海文远压力机有限公司,同时他们给公司提供了一份陕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份广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81.证人陆某某证言证明,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苏州北阀阀门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九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26235元,这九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认证抵扣的事实。

  8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其系齐齐哈尔市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会计。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份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给齐齐哈尔市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公司向税务部门认证的发票次月就抵扣了的事实。

  83.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其担任中国石油吉林销售物资设备分公司的工程部主任,2017年7月份,其找张某某给其开具二十多万元的发票,张某某让其出10个点或者12个点的开票费用。张某某给开具的两张发票分别是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和西安守越工贸公司。其实际和这两家公司没有业务来往。周某某是张某某的妻子的事实。

  84.证人伊某某证言证明,其在长春长客空调厂担任财务部部长,2017年9月12日,其公司收到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张发票的金额合计470943.48元,税额80060.4元,价税合计551003.88元。2017年8月底在税务系统认证了的事实。

  8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其系长春世久轨道客车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出纳,2017年8月份,其公司给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付过两笔货款,是五十多万元的事实。

  8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其在长春世久轨道客车空调有限公司采购部工作。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和其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但是给其公司开具过发票,其是经手人的事实。

  87.证人姚某某证言证明,其在濮阳市振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财务,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2日给濮阳市振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4212元,给濮阳市恒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8098元。这些发票已经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了的事实。

  88.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公司和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45803元,税额75787元,价税合计521590元。在税务部门做进项税认证抵扣的事实。

  89.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其系陕西辉煌电信电缆有限公司的兼职会计,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了的事实。

  90.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其在铜川做工程的时候,陕西泉安物资有限公司采购材料,发票由泉安公司提供,后来其在市场上采购材料,泉安公司要求其提供进项的发票,其找到邹某某帮其开了两张发票,后来那发票出了问题,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的事实。

  91.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其系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通过林建国买货,他给其提供了一张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2345418,金额为99145.29,税额为16854.71元,这张发票已经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了的事实。

  9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其系陕西云骁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其从老乡董宪法处购买了材料,他给其出具了六张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59484.9元的事实。

  93.证人姜某某证言证明,其将自己干劳务购买的钢管脚手架卖给陕西路桥公司,货物交付后,该公司要求其提供发票,其通过一个姓柴的人开具了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94.证人柴某某证言证明,姜某某问其能不能开票,其说老乡董宪法可以开票,并把姜某某介绍给董宪法的事实。

  95.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其任西安精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开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业务员李某某拿回来的,该发票已经在2017年认证抵扣的事实。

  9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其系西安天若机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采购材料时找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开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有合同,没有入库清单的事实。

  97.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其系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开具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发票是借用其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刘某某提供的的事实。

  9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其挂靠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渭南中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工程,通过孙某乙联系一个姓邹的人给开具了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99.证人孙某乙证言证明,2017年7月份,刘某某从其处购货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通过邹某某开具了发票的事实。

  100.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底,其朋友梁林找其帮忙给别人注册公司,办成给六千元。其配合在未央区XX中心签字、按指印、照相的事实。

  10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湘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翁某金)为让其联系转让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福建安溪男子翁某金;证人王某甲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5号(陈某湘)为让其领取并邮递发票的陈某乙;证人王某甲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5号(陈某湘)为自称陈某乙的人。

  102.被告人翁某金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9月份,其用农行卡给翁某金转账4万元,让陈某湘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司,但没有办出来,他联系了一个叫高某某的转让了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陈某湘联系人员担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到工商部门作了变更登记,然后到国税领取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1月底,陈某湘把这个公司的25份发票、金税盘、领票本、营业执照、公章、发票章、合同章一块儿拿给其。在办理过程中,陈某湘陆陆续续向其要了几次钱,其通过支付宝分几次转账,每次三五千不等。有一次给了一万元。这个公司其总共给他付了四万多元,后来找他要第一次转给他的那四万元,他给还了两万二。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一共领了三次共75份发票,第一次是陈某湘领了送过来的,后面两次是雇人给领的票,每次领25份给领票的人1000元。这75份发票开出去62份,剩下了13份发票没有开。其有个专门联系开票的电话,平时给朋友说如果有人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找其,还买了一个微信号,专门联系开票。客户需要发票就联系其,其按照客户提供的开票清单、金额、公司信息给客户开票,资金先公户走账,再转回客户的私人账户或客户提供的私户,其按照开票总金额的5%-7%收取开票费,其总共差不多能赚13万多元。具体开给谁其记不清楚了,只记得开了60多份。侦查人员出示的16家公司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购买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后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票的时候,其从市场上发代理记账的名片上联系到叫周某甲的会计,每次找她开票就把发票、金税盘和打印好的开票信息一起拿给她,第二天开好后,其再过去拿,按照每份发票100元给她现金,其把开好的发票和打印好的合同拿回来盖章,然后快寄邮寄给客户,后来其自己学会开票,都是自己开的。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进项税是其联系一个广东的人开票的,他分两三次给其邮寄的发票,一共48份,金额4661315.2元,税额792423.57元,价税合计5453738.77元。开票公司有四个,其分两三次给了对方15万元,直接去银行柜台现存的事实。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103.被告人陈某湘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其在大明宫暖通管业基地市场上认识了福建泉州人翁某金,他让其给帮忙介绍购买能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并给其农行账户转入40000元作为报酬,其把这钱花了。2016年11月份,其在微信群里看到高某某发的转让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消息,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高某某的丈夫张某甲。其联系高某某咨询了公司的情况,符合要求。当时没钱,其就让翁某金给其转了2万元,其给高某某付了1万元,转让了公司的金税盘、银行网银、营业执照、公章、账本等所有手续。公司的法人代表韩某某、财务魏某某是其到XX路XX市场随便找的工人,给他们一人两千元,让拿着证件和王某乙到工商税务部门做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后,2016年11月30日,其安排王某乙去领取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乙拿回来之后,其给翁某金送过去,他到暖通管业基地市场门口取走了。其有两个支付宝账户,一个昵称叫青龙,姓名陈某湘,是其实名认证,绑定的工行卡,是其以陈某丙名义办的卡。另一个昵称叫潇湘王,姓名王某乙,是让朋友王某乙实名认证的,绑定的是王某乙的农行卡。这两个支付宝账户都是其实际使用。高某某在将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转让之后,让帮忙把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也给转让,其就把这消息告诉施某某,施某某让给帮忙办理,其到人才市场每人每次给两千元报酬找了魏某某和成某某去延安和该公司的会计具体办理,当时转让费是11000元,钱是施某某转给其,其再转账给该公司的老会计“常姨”,抵了拖欠她的工资,后来还继续让她儿子王某甲担任记账会计,小王的每个月1000元工资也是施某某转让给其,其再给小王。公司转让变更好之后,魏某某把所领的12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盘、营业执照给其,其拿到XX路XX市场门口给施某某。后来每次是其让延安的王会计通过顺丰快递寄给施某某和廖某某。最后一次是通过延安发西安的班车捎去的,留的施某某的电话。施某某一次性给其转账35000元,扣除给延安老会计转的11000元和每月给王某甲转的钱,自己获利13000元左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翁某金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1772313.57元;上诉人陈某湘明知他人借助其帮助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为他人实施转让空壳公司、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寻找虚假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发票等行为,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1462269.65元,上诉人翁某金、陈某湘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均属虚开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在翁某金与陈某湘的共同犯罪中,翁某金直接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湘为翁某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翁某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湘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湘不构成犯罪,翁某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翁、陈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翁某金不构成主犯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陈某湘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西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和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被陈某湘经手转让后,未实际从事任何正当经营,仅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陈某湘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翁某金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对翁某金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认翁某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772313.57元,数额较大,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结合其认罪态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对翁某金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立新

  审 判 员 余高奇

  审 判 员 周鹏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庞 娟

  书 记 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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