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迁移”网上自助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02
摘要:纳税人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化(仅适用于沈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不含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批准设立机构办理变更信息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域迁移套餐”功能提交办理税务“跨区迁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迁移”网上自助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06-02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沈阳市税务局在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中推出“跨区迁移”套餐,纳税人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跨区迁移”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纳税人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化(仅适用于沈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不含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批准设立机构办理变更信息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域迁移套餐”功能提交办理税务“跨区迁移”。

  纳税人在提交申请前,电子税务局将自动对纳税人在拟迁出机关的未办结事项进行扫描。若存在未办结事项,提示未办结事项清单;若没有未办结事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对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且符合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相关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变更为申请迁入的税务机关;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税务人员将列明不予受理原因并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予以反馈。

  此事项税务人员将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 (工作日)内完成。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跟踪跨区域迁移申请办理进度及结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跨区迁移”套餐操作指引.doc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日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跨区迁移”套餐操作指引

  1.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您也可以通过左侧【套餐业务】栏下拉后直接选中【跨区迁移套餐】。

  也可通过搜索关键字找到【跨区迁移套餐】。


  2.选择【拟迁入主管税务机关】

  若您已经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完成相应地址变更信息,您将进入【拟迁入主管税务机关】选择界面,选择您变更地址后的主管税务机关。

  若您的批准设立机关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尚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将进入【关键信息变更】界面。


  在【关键信息变更】界面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变更信息。【拟迁入主管税务机关】选择界面

  3.点击【保存】,电子税务局将对影响您办理跨区迁移的事项进行提示,您需要按照提示内容在完成相关事项办理工作。

  若无未办结事项,点击【保存】、【提交】。您的跨区迁移申请将提交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将在收到申请24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相关结果。



  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跟踪跨区域迁移申请办理进度及结果。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