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无偿借贷免税实操要点解析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东方税语 人气: 时间:2019-02-15
摘要: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老集团”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自2018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团(“新集团”)需要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进行公示。

  2019年2月3日春节前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其中的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引起了众多财务人员的关注,最近几天也收到很多同学的咨询,现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总结一下。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理解要点

  要点1、适用对象只针对企业集团,非企业集团并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要点2、适用对象只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间,并不适用于与企业集团外单位。

  要点3、资金借贷必须无偿,有偿的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要点4、享受免税期间有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要点5、该政策与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两项优惠政策,不存在替代关系。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热点问答

  1、享受增值税免税需要备案吗?

  答:需要备案的,享受增值税免税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免税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而享受企业所税税收优惠政策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不需要备案了。

  2、无偿借贷增值税免税的适用范围?

  答:对所有中国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税。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母公司借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借给集团母公司、下属公司间相互借贷(下属公司包括分、子公司)。

  【例】(集团母公司与下属公司间)A集团是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2019年2月10日集团母公司B集团有限公司用自有资金借给下属子公司C公司1000万元,年利率为0%,借款期限1年。

  【例】(集团下属公司与下属公司间)A集团是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2019年3月1日集团下属D公司使用银行借款借给兄弟企业E公司5000万元,年利率为0%,借款期限1年。

  3、对享受无偿借贷增值税免税的资金来源有要求吗?

  答:没有要求,财税〔2019〕20号文所规定的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并没有对资金来源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外部资金,即可以是国内资金,也可以国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资金、发债取得资金、其他企业资金、其他个人资金等等。

  【例】A集团是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2019年3月1日集团下属D公司司贷给兄弟企业E公司5000万元,年利率为0%,借款期限1年,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例】A集团是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2019年3月1日集团下属D公司司贷给兄弟企业E公司5000万元,年利率为0%,借款期限1年,该资金为发债取得资金。

  4、执行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为1年零11个月。

  5、2019年2月1日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9〕20号文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6、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如何认定?

  答: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老集团”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自2018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团(“新集团”)需要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进行公示。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