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2008]17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5
摘要: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新国税发[2008]170号        2008-1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己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个体工商业户暂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是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定。纳税信用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应于评定年度的6月底前(以下简称评定期)完成。

  评定工作以评定期前两个完整年度的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基础,评定结果自评定年度当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8.外出经营情况

  (二)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防伪装置管理情况

  1.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按规定领购、取得、保管、开具、缴销发票及报送发票信息;

  4.按规定安装、保管、使用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

  (三)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含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2.纳税申报准确率(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3.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四)税款缴纳情况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未列举的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八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一)执行。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九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可以参与A级以下等级的评定。

  (一)纳税人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对该纳税人实施评定工作的当日,下同)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纳税人有欠缴税款行为,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纳税人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按规定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地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按B级管理。

  第十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评定分达到60分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得评为B级:

  (一)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期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二)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但对具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次确定。

  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C级管理。

  (一)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

  纳税人属于扣缴义务人的,还应同时具备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在90%以下的;

  (二)两年内(指评定期向前推算两年)有以下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1)虚开、代开发票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的;

  (3)非法购买发票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收购凭证的。

  3.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三)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非正常户直接视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构成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且造成偷逃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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