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20]第72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93号(财税金融类02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27
摘要:一是国务院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逐步降低担保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93号(财税金融类020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金函[2020]第72号                               2020-09-27

金鹏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责定位建议

  201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并积极推动基金加快运营,不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回归本源、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一是国务院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逐步降低担保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

  二是财政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要求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扩大业务规模,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免收或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三是财政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主要有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等特点。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回归本源、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模式建议

  近年来,我们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再担保的稳定器作用,构建银担合作逐级分担的风险分担体系。

  一是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覆盖面。今年以来,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等文件,提出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截至2020年6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已覆盖30个省及计划单列市的1800多个县区,业务规模达到2354.14亿元,同比增长122%。

  二是明确银担风险分担比例。《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了银担合作“二八”分险原则,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高于80%;同时,明确了各级担保再担保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比例,即:原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超过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风险责任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形成了4:2:2:2的风险分担体系。此外,为进一步推动银担合作,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监管评价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业务运作,引导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费率,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三、关于多渠道补充资金来源建议

  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一是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本实力。《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提出,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建设,我们积极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输血作用,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其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

  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为落实相关要求,自2019年起,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每年向试点城市专项安排约20亿元的奖励资金,可用于信贷风险补偿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三是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提出,中央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单户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2018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30亿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许多地区因地制宜,建立了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奖补机制,提升了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四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持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通过转贷款方式与地方中小银行合作,支持小微金融发展,以开发银行为例,2019年该行发放转贷款1000亿元,惠及小微企业超过12万户。我们将进一步优化机制,更好发挥上述机构作用,进一步创新完善业务模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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