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15
摘要: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2]45号        2012-05-1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5月15日


金融企业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一览表

(王 骏 整理 截止2012年5月28日)

适 用 文 件 发文字号 有 效 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13号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3号 2008.1.1-2010.12.31[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1号 2011.1.1-2015.12.31[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8号 2008.1.1-2010.12.31[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45号 2011.1.1-2015.12.31[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 2008.1.1-2010.12.31[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2011.1.1-2015.12.31[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4号 2008.1.1-2010.12.31[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2011.1.1-2013.12.31[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99号 2008.1.1-2010.12.31[延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4号 99号文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0号 2008.1.1-2010.12.31[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3号 2011.1.1-2015.12.31[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 既未明确有效,也未明确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25号 2008.1.1-2010.12.31[失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