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0]12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23
摘要: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缴纳”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129号       2010-06-23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 和如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缴纳”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通知》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市、县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通知》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市、县项目部,又有跨市、县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通知》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通知》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各自已预缴的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退少补,缴库科目与级次按皖财预〔2008〕6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汇总计算的年度实际利润额为负数,但存在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企业预缴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

七、跨市、县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八、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建筑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市、县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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