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编办发[1996]10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8-01
摘要:国税系统的编制,由各省国税局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其中,省国税局机关的编制,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副省级城市国税局的编制,由所在省国税局提出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下达;地、市以下国税局的编制,由各省国税局核定下达。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6]10号              1996-8-1

  目前,各地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关于基层税务所要重新核定编制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行政编制41.8万人,地方税务所(以下简称地税所)行政编制32万人。为了做好这次核编工作,现将编制分配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编的指导思想。核定国税系统和地税所人员编制,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编制标准,明确编制性质,合理确定各地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员。要规范税务所设置,从各地实际出发,进行合理布局。同时,调整人员结构,充实基层征管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编制性质与范围。这次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行政编制,原基层税务所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国税系统的行政编制包括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管理人员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州、盟)、县(市、旗)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征收人员系指国税基层所及各级征管、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地税所编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县(市)地方税务所、各级征收分局及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的行政编制均不包括各地聘用的协税员、助征员、临时人员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各类人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编的标准。国税系统的编制标准,以各省1993年的税收收入、企业纳税户、个体纳税户、土地面积、人口数量、乡镇个数等6项主要指标为依据,按权值系数测算各省的编制人数。同时兼顾各地人员分布不均的现实状况,进行平衡调整,适当增减,确定各省国税系统的行政编制总数(具体分配数见附表一,略)。为加强征管力量,机关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25%,征收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5%。省国税局机关管理人员分三种情况配备:经济发达、税额大的局,编制配备130-150人;经济较发达、税额较大的局,编制配备110-130人;经济欠发达、税额小的局,编制配备90-110人。副省级市国税局一般配备80-100人,地级市国税局一般配备为40-60人,县级国税局一般不超过30人。国税所的编制根据各地税收征管任务、所辖乡镇数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地税所的编制标准,以各省1994年的工商企业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乡镇个数及1995年的税收额(指由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地方工商税收数)等指标为依据,采用分档计算的方法,测算各省的编制人数,同时兼顾各地现有在职人数多少不等的实际状况,进行适当平衡调整,确定各省地税所的人员编制(具体分配数见附表二,略)。

  四、核编的方法。国税系统的编制,由各省国税局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其中,省国税局机关的编制,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副省级城市国税局的编制,由所在省国税局提出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下达;地、市以下国税局的编制,由各省国税局核定下达。

  地税所的编制,由各省编委办公室会同地方税务局进行合理分配,具体下达。

  国税、地税机关尚未完全分设的地方,编制暂不下达。由国税机构代征全部地方税的地方,其他税所的编制相应划入国税系统。

  预留的国税系统和地税所机动编制人数,主要作为核编后调剂使用,视情况需要下达。

  五、实行公务员管理。这次核编后,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统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设置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的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现有税务干部,依据公务员的基本条件,通过培训、考试和考核,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对现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要在国家年度增干计划的统筹安排下,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考试、考核,逐步将合格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未能过渡或录用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今后,需要补充公务员的,要在国家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通过公开招考或特殊考试的方式进行录用。

  六、调整税务所的设置。国税所(征收处)按经济区域设置,地税所也应按经济区域设置。除一些经济发达、税收额多、规模大的乡镇可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外,经济不发达、税收不多的乡镇,特别是三类乡镇,不应每个乡镇都设机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现设地税所进行必要的调整、合并,可充分依托当地乡镇财政所,实行合署办公。

  七、明确农业税征管职能的归属。农业五税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职能应逐步划转到地方税务局,实行统一管理。在实施步骤上,可由各地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协商确定。这项职能划转到地税所后,原在乡镇机关的农税人员及编制划转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编制部门协商确定,报中央编委办公室备案。

  八、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税所人员编制,是加强税务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落实税制改革、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机构编制、人事、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中央编委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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