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1-10
摘要:用人单位应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严格对照指南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包括课程内容、师资、时间、地点等),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后开展。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指南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共十六个科目,同时,设定初、中、高级不同职称层级的重点学习内容,符合会计人员成长规律,有利于全面提升继续教育质量,加快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引导广大会计人员坚持执业操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为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保障。

  二、抓好责任落实

  (一)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本地区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指南情况的监督指导,并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用人单位应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严格对照指南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包括课程内容、师资、时间、地点等),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后开展。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照指南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计划,聘请专家学者或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师资,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并按我省相关规定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已与“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对接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对照指南中的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等设置网络学习课程,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将2023年度课程设置情况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邮寄至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 0591-87097318),逾期未报送材料或未通过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不予承接我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凝聚各方力量,推动指南顺利实施。同时,督促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采集,按时完成继续教育。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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