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医保[2022]192号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9
摘要:自2022年7月至9月,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琼医保〔2022〕192号            2022-07-2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期限和范围

  自2022年7月至9月,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如上述单位2022年7月已申报缴费的,缓缴期限可往后顺延一个月(即2022年8月至10月)。

  二、实行“免申即享”缓缴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以及现有数据信息,确定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并在信息系统做好标识。现有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开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可自参保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企业、社会组织类型变更为上述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的,可自变更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三、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

  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缓缴期间,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正常享受个人账户和生育津贴,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及时报销、应报尽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原有待遇不降低。

  四、确保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缓缴期限内,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确保从业人员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办理退休和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在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基础上,各级税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相关企业职工缓缴期间正常享受医保(生育)待遇和合法权益。

  五、缓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补缴期限

  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应在2022年12月30日前补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按规定征收。

  六、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

  各级医保、发改、财政、税务部门以及医保经办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缓缴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实现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及时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为落实缓缴政策提供信息化支撑。加大缓缴政策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做好缓缴信息调度和统计监测,缓缴情况要按月汇总并报送上级部门。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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