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政三[1988]1004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12-29
摘要: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现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02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和暂行规定,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闽税政三[1988]1004号       1988-12-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废止。
  5.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现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02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和暂行规定,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三、[条款废止]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条款废止]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五、[条款废止]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公务用地和生活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公务用地和生活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条款废止]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七、[条款废止]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八、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从使用之日起免税十年。

  九、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管辖范围的或在我省范围内跨县、市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条款废止]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条款废止]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二、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条款废止]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的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十三、[条款废止]关于土地使用税开征前征用的耕地如何征税

  对土地使用税开征前征用的耕地,凡自批准征用之日起到开征土地使用税时未满一年的,可以比照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四、[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申报应税土地面积应提供证明文件的解释

  纳税人申报应税土地面积时,凡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登记申请书》的,可据以申报应税土地面积。未持有上述所列证明文件的,应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据实申报应税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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