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超过诉讼时效,钱是否能要回来

来源:掌上律师 作者:掌上律师 人气: 时间:2016-06-03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您的说法,您的好友出于自愿履行到期债务。

问:

您好,四年前我借给朋友10万元钱,我一直都没问朋友要。我知道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前几天我找到他,他给我重新写了张欠条。这样的情况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答:

您好,您问的这种情况属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仍自愿履行义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您的说法,您的好友出于自愿履行到期债务。故您可根据好友出具的新欠条请求对方还款。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