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影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摘要: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全面推进的历史发展中,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在加入WTO五年过渡期满之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背景...
  摘要: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全面推进的历史发展中,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在加入WTO五年过渡期满之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背景、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法条变化以及实施新法产生的影响进行有益的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是众望所归,实现了国人多年企盼;其实施将中国从此告别企业所得税制“双轨”运行的时代,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上成熟和规范的标志;其影响重点是优化经济结构,表明国家将鼓励高新技术、环保、节能等产业发展。此外,新法不会对引进外资产生大的影响,其作用是正面的、积极的;消除了对内资企业的税收制度的歧视,为中国境内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协调发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背景

  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渐完善,如果继续按照内、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各类企业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要求。因此社会要求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的呼声越来越大。

  1.2 如今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结束,内、外资企业分设的所得税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比如,现行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购买设备可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而进口其他WTO成员方的设备却无此优惠,显然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规则。

  1.3 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完全可以为两套税法统一提供财力保障。选择经济发胀“波峰”阶段实施税改将是最佳时机,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呈现逐年大幅增长的态势,所以处于经济发展的“波峰”阶段。

  1.4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过多过滥,违反效益原理和适度原则,造成税收流失。税制不规范也不利于税收征管,增加税收成本。这些问题迫使统一所得税法势在必行。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变化比较

  2.1 关于税率的确定

  新的税率定为25%,降低了8个百分点。目前内资企业33%的名义税率,实际平均税负25%,新的25%的税率低于实际平均税负,内资企业的税负得以减轻。外资企业所得税目前税率30%,加地方所得税3%,通过各种优惠后,实际平均税负15%,新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税负增长有限。同时,也考虑到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影响,特别是这个比例对于不发达地区来说不需要承担过多的改革成本。另外,考虑到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如目前美国企业所得税实行15%、 25%、34%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澳大利亚的公司税率是39%;英国的基本税率为35%,小型公司的税率为29%;加拿大为38%;日本为33%、 25%、22%三档;新加坡30%;韩国为34%、20%两档。新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这样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性。

  2.2 关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比例等。现行的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 元,对纳税人的职工工会会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分别按照计税工资的2%、14%和1.5% 的扣除限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全额据实扣除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和工资。但是目前许多企业职工工资超过了1600元,这就意味着超过标准的工资有被双重征税的可能。新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利于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和成本费用得到合理补偿。另外现行的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3%以内可以扣除,外资企业没有如此规定,这样意味着“做善事还要征税”。新的所得税法的规定既有效的防止了企业利用捐赠避税,又有利于企业积极回报社会,有利于公益性捐赠事业的发展。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定。这些规定考虑了国家政策导向和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的实际需求。

  2.3 关于税收优惠

  新的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 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取消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收优惠,以及对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通过以上整合明确了税收优惠的设定权限,改变目前过多、过乱的局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实行无差别税收优惠待遇,提高公平竞争。并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和照顾性优惠为辅,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地区间税负差距,加大产业优惠力度,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减少目前通过减免税和低税率等直接优惠,增加了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法,利于优惠目标实现。

  2.4 关于过渡期的设定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一些外资企业的税负可能有一定的提高。因此新税法设定了税收优惠过渡期。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按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3- 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对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照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是因为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计算。设立了过渡期有利于缓冲税法统一对外资企业的影响,进而减少在短期内对引进外资造成的冲击。另外“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可以给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同时是我国政府信守承诺的表现。

  2.5 其他方面

  新税法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内资税法中有关“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另外,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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