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政[1999]40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22
摘要:商品住房免税收入仅限于住宅及附设的杂物间,不包括车库、商场、停车场、店面及其他办公和经营用房。对商业办公与住宿合一的,能分别准确划分收入的,可就其出售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部分免征营业税、契税;不能准确划分收入的,就其全额收入征收营业税、契税。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财税政[1999]40号        1999-11-22

  税屋提示——依据闽财税[2003]27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自自2002年10月1日起,本法规中关于普通住宅界定的有关规定废止。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9]文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省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

  普通住宅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普通住宅从两方面进行认定:

  (一)住宅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所确定的建设项目类别为普通住宅,即: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复式住房(即楼中楼住房)及非住宅项目以外的其他住宅。

  (二)单位面积售价。单位面积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造价(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二)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仍按闽财税政[1995]056号文执行)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的界定

  (一)商品住房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2、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定该商品住房项目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初检报告。

  (二)商品住房免税收入仅限于住宅及附设的杂物间,不包括车库、商场、停车场、店面及其他办公和经营用房。对商业办公与住宿合一的,能分别准确划分收入的,可就其出售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部分免征营业税、契税;不能准确划分收入的,就其全额收入征收营业税、契税。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的界定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在这之前已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预付购房款超过合同总价款10%以上的商品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前已收取预付购房款占合同价款总额不超过10%的,对其余部分从1999年8月1日起按调整后新政策执行。对1999年8月1日以后发生已收取预付购房款退回的,不作为销售空置商品住房享受免税优惠。

  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的,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已收到预付购房款占合同总价款40%以上的,免税期满后收到的购房款余额仍可享受免税优惠;对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收到的购房款不足40%的,免税期满后收到的购房款余额不再给予享受免税优惠。

  (二)关于契税政策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凡是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或已开具购房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界限,应以个人购买房屋时进行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准。

  五、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上述单位按照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向本单位职工销售的现住房。对不符合房改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向外单位职工个人销售的房屋,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于住房一级市场和住房二级市场。

  七、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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