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四[1994]2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地长途贩运户携货来沪销售应就地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1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中“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之规定,对上述持证长途贩运户携货来沪销售的,应在本市销售地就地征收增值税。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地长途贩运户携货来沪销售应就地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四[1994]2号        1994-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颁发后,部分区县来电请示外地长途贩运户(即“埠际行商”)携货来沪销售的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长途贩运的业户,属于非固定业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中“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之规定,对上述持证长途贩运户携货来沪销售的,应在本市销售地就地征收增值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1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