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87]3号 财政部关于对个人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和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1-05
摘要:为了鼓励地方开辟财源,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地区,自1987年1月1日起,征收的个人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税款,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不参与总额分成。

财政部关于对个人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和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预字[1987]3号         1987-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分金库,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分金库,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中央总金库:

  为了鼓励地方开辟财源,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地区,自1987年1月1日起,征收的个人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税款,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不参与总额分成。该项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等市政建设,对其他车辆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参与总额分成。

  为了在预算收入科目中单独反映地方向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在1987年国家预算科目中,增设第22款“车船使用税(乙)”一个“款”级科目,凡属地方向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适用本科目。对原第21款“车船使用税”科目的名称和说明也作相应修改。原科目名称由“车船使用税”改为“车船使用税(甲)”,原科目说明的第三行“……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之后,“适用本科目。”之前,加上“(不包括地方向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一段话,其余有内容不变。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