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内容来自第三只眼汇算清缴系列直播课程,小编最近也有在研究、学习税务机关、同行的成果,但甚少有人关注这些,不过小编认为,这真是绕不过去的地,因此我们还是要专业、踏实、有力量地给大家提供一些变化中的“精品”内容。
如果税务机关与我们在下面发生检查的差异,会如何呢? 查一:次年5月31日前发放工资统计,计入当年度实际发放扣除多了 这儿要关注如下几个问题: (1)错将如2018年1月1日到5月31日计提并发放的工资统计在内,这是不对的。查!此时注意按笔对应查看总的计提数与实发数。 比如2018年1月-5月共计提500万元工资,在此期间共实际发放600万元,其中多出来的100万元通常是发之前年度的,此100万元才有作为2017年度税前扣除的条件。 (2)企业如2018年4月汇算,预计了5月前可能发放的工资统计在内,但是实际最后没有发,查!此时检查支出数就行了! 比如预计5月还发奖金500万元,结果领导没有批下来,发不了,2017年度就不能税前扣除了,只能重新申报不能算税前扣除数。 此时检查税收数据在账上的支出情形就能发现! (3)如2018年3月发放2016年及以前的计提奖金,按照2015年第34号公告,不得算为2017年度税前扣除的统计中(至少形式上是这样规定的),而只能如何呢?只能作为2018年度税前扣除的统计金额,这一点,小编认为税务机关也是可以查的!至少查的没有毛病。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这一项,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18年发放16年时,要做啥?要追溯16年度重新申报税前扣除,这是错误的,工资的扣除条件就是实际发生扣除,之前计提性质跟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的)一样的,之前并没有发生过,何来追溯呢? 查二: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额等于实际发生额 这也太“理想”了,不排除这是对的,但也不排除这是不对的。比如有这样的情形: 一是,多数小企业,甚至一些央企也有,直接在实际发放时做工资,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10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0,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这要按说明,没有实际发生额了吗?这绝对不是的,以会计处理决定税收?小编还是比较不支持,税收的扣除就是看实际发放,跟会计处理的“好与坏”并没有决定权,所以如果税务检查这个,必须是“认真”执行申报表填报说明形成错误结果。 二是,借方?如果有这样的情形呢: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000,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000,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00,贷:银行存款 100,后来忽然发现第一笔分录多写一个0,此时用:借:应付职工薪酬 900,贷:管理费用-福利费 900,此时你敢将1000作为实际发生额吗,是不是要按100的净额来呢,故填报说明中对于工资的借方发生额的描述是不恰当的。 建议弱化这方面的描述,虽然是可以说参照,但绝对不是一致,如果税务机关同志在检查时是这样的理解,显然是不对的,是受填报说明误导了。 查三:职工薪酬调整表,税务检查仅凭填报说明就乱了 这个事,小编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服务中确实是遇到过的,这个表出现调减数,不予认可,2017版中,如果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调减,会不会不认可呢,有一些小编认为是人家可以这样掌握的,有一些,税务机关真这样掌握,要么是申报表逻辑有问题,要么是掌握理解有问题。 2017版的申报表增加了“实际发生额”一列:
从填报说明中,我们发现,引入应付职工薪酬来计量实际发生,本身在核算要求、在适用情形、在适用跨度上,都存在一些逻辑上的不足,但可以作为参照。如果税务认可上认为必须以当年度职工薪酬借方发生之类考虑,是绝对会走入误区的。 但填报说明没有提发生的成本费用跟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之间的关系,只有这个关系通了,借方才有可能使用与利用。 查四:调整范围,要么漠视,要么大争议 在上面的调整填报中,我们发现,实际发生额引入了应付职工薪酬的统计方式,这是全企业发生的范围,即只要是发生的就要调整处理。比如有如下的案例: 企业投产生产,工资计入生产成本,还没有发生销售活动,2017年产成品100万元,其中工资50万元,当年利润表事项均为0(银行没有利息),工资在2018年5月31日没有发的是10万元,此时要不要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只是申报表采取了基于利润总额调整的间接方式,人家都没有收入,这是事实,再如何扣除,也不能负数扣减,所以这个职工薪酬的调整逻辑是有问题的,在原则上存在不足,只是因为是时间性差异,所以大家也接受了,同时也存在技术上对于追求完美调整的困难,特别是如果基于主营业务成本中考虑职工薪酬转到利润表中多少调整,这基本上达不到,所以也认了。 但是这个企业就是坚持,我们当年一分没有利润发生事项,就不应调整,这也对啊,就不应调整,但是这个职工薪酬表如何填啊?填了账载50,税收40就要硬调10!小编倒建议,如果真是刚强之人,调增了,在别的地方调减回来吧,原则上(这儿也讲原则上)没有毛病的。 如果将来我销售了,再没有发放的,我再调增,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这个如果税务机关不认,是可以讲讲的。只是企业怕麻烦,调整了也大有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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