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依据2017版申报表填报说明这样查职工薪酬调整,会怎样?

来源:大力税手 作者:大力税手 人气: 时间:2018-02-09
摘要:本文章内容来自第三只眼汇算清缴系列直播课程,小编最近也有在研究、学习税务机关、同行的成果,但甚少有人关注这些,不过小编认为,这真是绕不过去的地,因此我们还是要专业、踏实、有力量地给大家提供一些变化中的精品内容。 如果税务机关与我们在下面发生

本文章内容来自第三只眼汇算清缴系列直播课程,小编最近也有在研究、学习税务机关、同行的成果,但甚少有人关注这些,不过小编认为,这真是绕不过去的地,因此我们还是要专业、踏实、有力量地给大家提供一些变化中的“精品”内容。

如果税务机关与我们在下面发生检查的差异,会如何呢?

相关报表——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查一:次年5月31日前发放工资统计,计入当年度实际发放扣除多了

这儿要关注如下几个问题:

(1)错将如2018年1月1日到5月31日计提并发放的工资统计在内,这是不对的。查!此时注意按笔对应查看总的计提数与实发数。

比如2018年1月-5月共计提500万元工资,在此期间共实际发放600万元,其中多出来的100万元通常是发之前年度的,此100万元才有作为2017年度税前扣除的条件。

(2)企业如2018年4月汇算,预计了5月前可能发放的工资统计在内,但是实际最后没有发,查!此时检查支出数就行了!

比如预计5月还发奖金500万元,结果领导没有批下来,发不了,2017年度就不能税前扣除了,只能重新申报不能算税前扣除数。

此时检查税收数据在账上的支出情形就能发现!

(3)如2018年3月发放2016年及以前的计提奖金,按照2015年第34号公告,不得算为2017年度税前扣除的统计中(至少形式上是这样规定的),而只能如何呢?只能作为2018年度税前扣除的统计金额,这一点,小编认为税务机关也是可以查的!至少查的没有毛病。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关于这一项,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18年发放16年时,要做啥?要追溯16年度重新申报税前扣除,这是错误的,工资的扣除条件就是实际发生扣除,之前计提性质跟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的)一样的,之前并没有发生过,何来追溯呢?

查二: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额等于实际发生额

这也太“理想”了,不排除这是对的,但也不排除这是不对的。比如有这样的情形:

一是,多数小企业,甚至一些央企也有,直接在实际发放时做工资,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10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0,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这要按说明,没有实际发生额了吗?这绝对不是的,以会计处理决定税收?小编还是比较不支持,税收的扣除就是看实际发放,跟会计处理的“好与坏”并没有决定权,所以如果税务检查这个,必须是“认真”执行申报表填报说明形成错误结果。

二是,借方?如果有这样的情形呢: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000,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000,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00,贷:银行存款 100,后来忽然发现第一笔分录多写一个0,此时用:借:应付职工薪酬 900,贷:管理费用-福利费 900,此时你敢将1000作为实际发生额吗,是不是要按100的净额来呢,故填报说明中对于工资的借方发生额的描述是不恰当的。

建议弱化这方面的描述,虽然是可以说参照,但绝对不是一致,如果税务机关同志在检查时是这样的理解,显然是不对的,是受填报说明误导了。

查三:职工薪酬调整表,税务检查仅凭填报说明就乱了

这个事,小编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服务中确实是遇到过的,这个表出现调减数,不予认可,2017版中,如果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调减,会不会不认可呢,有一些小编认为是人家可以这样掌握的,有一些,税务机关真这样掌握,要么是申报表逻辑有问题,要么是掌握理解有问题。

2017版的申报表增加了“实际发生额”一列: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实际发生额 税收规定扣除率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1 2 3 4 5 6(1-5) 7(1+4-5)
1 一、工资薪金支出     * *     *
2 其中:股权激励     * *     *
3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     *
4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5 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6 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     *
7 四、工会经费支出       *     *
8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     *
9 六、住房公积金     * *     *
10 七、补充养老保险       *     *
11 八、补充医疗保险       *     *
12 九、其他     * *     *
13 合计(1+3+4+7+8+9+10+11+12)     *        

事项

账载金额

实际发生额

税收金额

调增或调减

工资薪金

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调增或调减都可能出现

注1:比如2017年发放2015年工资50万元,当年计提100,发放100,账载是100,税收金额是150,调减50

注2:“实际发生额”描述不恰当,建议修订一下。如2017.1.1-2017.12.31“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是150万元,但,但,这绝对不就是实际发放的金额,因为,是不是含2017年发2016年计提的?是不是含发放2015年及之前的?这些理清楚了,才能算吧,所以这个借方发生额,在多数情形下,可能并不等于“实际发放的工资金”

职工福利费

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用实际发生额。

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本表第3行第1列、本表第3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没有调减的情形

账载、扣除限额、实际发生三者孰小算税收金额,这是没有调减的结果,不过也通,因为职工福利费是实际发生核算要求的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

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4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

没有调减的情形

注1:公式是存在问题的,至少小编认为职教费如果是计提的,这个公式的调整思路并没有考虑实际发生,税收金额也没有考虑今年新增的一列“实际发生额”,这相当于摆设了

注2:没有调减?比如之前纳税人计提未支完调增了(之前没有上面认计提调整的暗示时),有余额,支出还不能调减了吗?所以这也是不符合逻辑的,强烈建议对此说清晰或修改

如果税务机关认可这样的调整,也行啊,但是纳税调减,真走不通,搁其他下也可以调整,从政策的角度,并不宜把会计账载拉进来比较算税收金额如何填

工会经费

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没有调减的情形

没有调减的结果也是不完整的,因为如果16年未支完,17年支付了,账载100,支付200,但未超标,难道不能纳税调减吗,所以这个设计也是不完善的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

 

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孰小值填报。

没有调减的情形

用应付职工薪酬下来考虑实际发生额,本身也是存在问题的,简单来看,就看当年计提有没有付出,比如18年1月付17年12月计提的社保,难道不予认可吗,因此需要扩展期间跨度来分析应付职工薪酬的统计口径,一般也不会出现调减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住房公积金本年实际发生额。

本行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孰小值填报。

没有调减的情形

同社保支出的情形

补充养老与补充医疗

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

没有调减的情形

比如16年计提未支出,17年计提100,花了110,此时不超5%,难道不让调减?难道认为是追溯之前年度,如果之前年度全额计缴了,追溯也行,但人家就留着以后用,以后不想提了,难道还不行了?所以这一点也是存在理想的考虑状态

从填报说明中,我们发现,引入应付职工薪酬来计量实际发生,本身在核算要求、在适用情形、在适用跨度上,都存在一些逻辑上的不足,但可以作为参照。如果税务认可上认为必须以当年度职工薪酬借方发生之类考虑,是绝对会走入误区的。

但填报说明没有提发生的成本费用跟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之间的关系,只有这个关系通了,借方才有可能使用与利用。

查四:调整范围,要么漠视,要么大争议

在上面的调整填报中,我们发现,实际发生额引入了应付职工薪酬的统计方式,这是全企业发生的范围,即只要是发生的就要调整处理。比如有如下的案例:

企业投产生产,工资计入生产成本,还没有发生销售活动,2017年产成品100万元,其中工资50万元,当年利润表事项均为0(银行没有利息),工资在2018年5月31日没有发的是10万元,此时要不要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只是申报表采取了基于利润总额调整的间接方式,人家都没有收入,这是事实,再如何扣除,也不能负数扣减,所以这个职工薪酬的调整逻辑是有问题的,在原则上存在不足,只是因为是时间性差异,所以大家也接受了,同时也存在技术上对于追求完美调整的困难,特别是如果基于主营业务成本中考虑职工薪酬转到利润表中多少调整,这基本上达不到,所以也认了。

但是这个企业就是坚持,我们当年一分没有利润发生事项,就不应调整,这也对啊,就不应调整,但是这个职工薪酬表如何填啊?填了账载50,税收40就要硬调10!小编倒建议,如果真是刚强之人,调增了,在别的地方调减回来吧,原则上(这儿也讲原则上)没有毛病的。

如果将来我销售了,再没有发放的,我再调增,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这个如果税务机关不认,是可以讲讲的。只是企业怕麻烦,调整了也大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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